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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农村消防安全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农村消防规划全面编制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实用,村村建立义务消防队,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形势全面稳定,农村消防建设与农村经济增长同步发展。
二、工作措施
按照“立足实际、适当超前、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服务农村”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新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康庄工程等工作,全面扎实开展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
1.构筑完善的消防工作网络。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宣传、公安、城建、农林、社发、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农村消防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区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定期分析协调解决本地新农村消防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各行政村要按照新农村消防建设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工作推进。
2.加快农村消防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行政村消防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于20*年底前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
3.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村庄整治、畅通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新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区域为各乡镇镇区、工业园区、中心村、人口密集的自然村等。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内容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将消防站、消防通信等纳入建设内容。乡镇镇区的消防水源以室外消火栓为主,没有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修建消防水池、借助天然水源以解决消防车(泵)取水问题。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4.提高农村灭火救援能力。农村灭火救援体系以“保消合一”等专职消防队为主力,义务消防队为辅助。所有建制镇都应当建立“保消合一”或依托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建制乡、人口超过1500人的行政村、旅游业或工业集中区域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社会消防组织装备的具体配置标准按照《湖州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20*年—20*年)》(湖政发〔20*〕14号)的要求执行,各乡镇和财政部门要保障相关经费落实。
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公安派出所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火灾接警出动、协同作战、组织指挥等方面的规范,对其日常执勤战备、火灾现场处置等方面进行指导,不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的实战能力。
5.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村民生产生活实际,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在农村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易发生山火、林火的地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性标志或宣传标语。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进行灭火演练,不断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每个学校配备消防图书、挂图、音像制品等消防宣传资料,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牌(栏),每个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林业部门要结合森林防火,加强对林区村民、企业的防火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配合冬春防火等消防专项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防火宣传。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范围。
6.加强农村特色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农家乐休闲旅游、竹木加工等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会同经发、社发、农林、工商等部门,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出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完善消防设施配备,依法规范管理,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提高对新农村消防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主动性,牢牢抓住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积极配合,形成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合力。各乡镇要认真分析本地农村消防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3.加强考核,加大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推进力度。要把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列入乡镇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平安村、文明村创建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4.多方筹措,为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投入,多方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企业、个人捐助等形式适当筹集部分经费,但不得以任何名义、理由和方式增加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