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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扶持救助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5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预防观念,建立全区0—14周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制度,减少残疾发生。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服务网络。各乡镇、街道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所(站)普遍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档案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免费为残疾人传授康复知识、康复方法。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保证残疾人社区(村)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低保残疾人康复实施扶助。区残联对小腿截肢者免费安装小腿假肢,下肢残疾且行动不便者免费赠送轮椅车,大腿截肢者安装大腿假肢实施补助(每条最高不超过4000元);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单眼)补助800元;聋儿配戴助听器单耳补助600元;对经区残联批准同意建立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的减免50%的出诊费。
(四)对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特困对象实施医疗救助。五保、低保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区、乡镇两级财政负责解决;未参加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智力残疾一、二级)个人出资部分由区残联负责解决;精神病人的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上述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病,除医院优惠费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其自负医疗费用仍较大的,可按《*区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给予救助。低保家庭的精神残疾人,经监护人向*市精防办申请,可再享受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
(五)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投入。康复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社会捐助、个人和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区财政应逐年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
二、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
(六)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使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一户多残的残疾人,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已享受低保但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由区残联按残疾等级及户口性质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对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经本人申请,当地乡镇、街道及区民政部门核准公示,给予特殊社会救助。
(七)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各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供养。
(八)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住房符合危房标准,经区残联审核、市残联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由各级政府、残联和所在村共同出资进行新建或维修。
(九)区慈善总会和各慈善超市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帮扶资助。
三、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培训的扶持工作
(十)对全区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
段教育,在区属学校就读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教育券。
(十一)对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或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后,入校就读的由区残联按中专每人每学期2000元、大专每人每学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非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后,由区残联给予中专每人2000元、大专每人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被评为省、市、区级“三好学生”的,由区残联按省级每人每次1000元、市级每人每次800元、区级每人每次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接受学龄前全日制教育的,由区残联给予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60元的补助。
(十二)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需要早期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困难的可以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和教育康复训练费用。
(十三)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免收培训费用。
四、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十四)强化就业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就业应聘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凭中介机构收据、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区残联报销。
(十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社区公益事业岗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少于15%。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政府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或适当补助。
(十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吸纳贫困残疾人就业。凡受政府、残联扶助奖励的农业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应直接安置一定数量的残疾职工就业,或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从事加工劳动和种养业生产。双方可在自愿基础上结成帮扶联合体,在“基地”从事种养业的,公司免费为其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和销售服务。
(十七)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公共卫生费、检验检疫费、年检年审费。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从事文化、艺术、修理和服务业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十八)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实现城乡残疾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全覆盖。
(十九)各乡镇政府要在资金、技术、信息、销售渠道等方面
积极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并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区残联对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和其他副业资金有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内贷款金额的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经申请批准后,由区残联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十)城镇新建、改建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住宅小区等公共设施,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区残联参与规划审查与项目竣工验收。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未建无障碍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规划改造。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加强管理维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毁坏无障碍设施。
六、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扶残助残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免费服务。达不到援助标准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经区残联批准,聘请律师费用由区残联给予适当补助;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与仲裁机
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缓交。
(二十三)继续做好在岗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所有用工单位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残疾职工工资,并享受同岗位福利待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应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社会福利企业应与残疾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在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时,须报区残联备案。
七、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二十四)各乡镇、街道应将残疾人扶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扶助工作,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帮扶领域,提高扶助标准,制定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合力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具有本区户籍的残疾人,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本文件自之日起执行,由区残联承担的各项经费及补助报销方法按《*市区贯彻落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实施细则》(湖残发〔20*〕1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