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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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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全力打造“平安*”,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科学处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健康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的总体要求,以提高行政能力为抓手,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控,排查商品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置商品质量引发的安全问题,预防和遏制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商品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及时有效地消除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防止区域性重大商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形成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监督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商品消费安全的信心和满意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三、公示内容

根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所掌握的情况,以及采集获取的有关信息,重点对以下信息内容实行公示:

(一)全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二)全区涉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举报和投诉情况;

(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的公告、公示内容及预警信息;

(四)被各级媒体曝光并证实涉及流通领域商品存在质量

及安全问题的事件;

(五)辖区内群众关注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信息;

(六)有关商品知识、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和法律法规常识等信息。

四、工作机制

为了有效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决定成立区流通领域消费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并下设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以工商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社区、行政村和大型商场(超市)落实责任的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机制,规范信息的采集和公示。

(一)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信息采集报送联系人,各社区、行政村和大型商场(超市)确定信息采集员。各职能部门按职责采集相关公示信息,重点是职能范围内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相关检查和检测结果信息;各社区、行政村和大型商场(超市)结合各自受理投诉、处理纠纷等实际采集相关公示信息,由工商部门进行汇总整理和审核。

(二)信息公示。采集汇总后的信息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后,通过在各社区、行政村和大型商场(超市)建立信息公示栏(橱窗)、相关媒体设立信息公示栏目等形式进行定期公示,重要信息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是深入实施商品准入工程,进一步探索并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建设“平安*”和提高行政监管能力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主动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和工作。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和商品准入工程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为这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氛围和条件。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全力推进、社会舆论积极关注、企业商店主动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三)结合实际,抓好试点。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要紧密联系实际,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及时认真做好信息公示栏(橱窗)地点、位置的选择和协调工作,积极探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有效办法,抓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点带面,扎实推进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工程。

(四)强化督查,及时总结。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和商品准入工程时,应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把工作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