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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平安上虞”、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较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缺少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法律援助经费和办案人员不足,无法做到“应援尽援”。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把维护农民权益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力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网络体系
要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点(联络员)为补充,加快形成职责明确、覆盖全市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要继续健全和完善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依托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指导和帮助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协调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到20*年底,全市所有的村(社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劳动力市场、开发区和较大企业都要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络员,引导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和受案范围
根据上虞经济发展的状况,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为经济困难标准;受援助对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的所有案件当事人。对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四、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措施
要抓好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至20*年底全部建成基础设施齐全、标识统一的法律援助窗口,提供规范、方便的服务;要完善市“12348”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充实法律专业知识丰富、服务态度好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并在所有村(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标有“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指示牌;发放农民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群众阅览和了解法律援助的有关事项。
五、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办案费用的减免措施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劳动、工商、国土、建设、档案、民政、卫生等部门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减轻经费短缺对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有关部门要免收受援人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包括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免收相关材料复制费(包括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费)。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鉴定机构等机关、机构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应允许受援人缓交有关费用,如果受援人胜诉的,受援人按有关规定补交应交的费用,如果受援人败诉的,按规定需由受援人承担的费用,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免收法律援助案件中各自应收的办案费用。
六、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
配强配好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业务培训,法律援助中心45周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三年内达到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要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关于“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关于“要落实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的精神,对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建立法律援助基金,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七、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程度
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要把《法律援助条例》列入“五五”普法内容,送法进村入户,增强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要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共同关心参与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