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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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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生态20*”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区餐饮业(含单位食堂)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业主的环保意识,使城区餐饮业油烟废气、废水处理率明显提高,环境信访投诉明显减少,居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范围

城区二环线以内所有餐饮点(含单位食堂)。

三、整治要求

(一)所有餐饮点(含单位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器,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的专门烟囱,保证油烟净化器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油烟废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二)所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餐饮点(含单位食堂)须配套建设污水隔油预处理设施,达到城市污水管网纳管标准。

(三)所有餐饮点(含单位食堂)须规范收集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并交有油脂收集和处置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集中处置,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四)所有餐饮点(含单位食堂)的边界噪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巩固城区烟尘整治成果,所有餐饮点(含单位食堂)须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灶、炉。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由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负责对城区餐饮点(含单位食堂)进行逐一详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市整治办备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明确整治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5月1日至9月30日)

所有餐饮点(含单位食堂)要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要求,分批安装油烟净化器或对原有油烟净化器进行改造(已安装油烟净化器且正常运行的除外)。

1、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点(含单位食堂)在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报市整治办验收。

2、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餐饮点(含单位食堂)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由市整治办验收。

市整治办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城区餐饮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水隔油预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及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餐饮点(含单位食堂),经验收合格的按以下标

准予以补助:日污水处理能力在5吨以下的每家补助0.2万元;5吨以上(含5吨)至10吨的每家补助0.5万元;10吨以上(含10吨)的每家补助1万元。

(三)集中执法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整治办牵头进行集中执法,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工商局、旅游局、商贸办、建设局、卫生局、法制办、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

人为成员的城区餐饮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暨阳、陶朱、浣东等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重点,落实专职人员,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环保、商贸、旅游、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紧紧围绕整治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运用多种宣传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引导广大市民支持专项整治活动。

(三)市场运作,规范管理。进入我市餐饮业市场的油烟净化器,必须是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产品。油烟净化器、废水隔油设施由企业自主选择。各街道便民服务点要开展油烟净化器维护、清洗服务,保证油烟净化器能及时得到维护。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对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器、应安装而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或隔油设施、未按规定处理废油的餐饮点(含单位食堂),环保、建设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