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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农家乐环境污染整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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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农家乐环境污染整治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整治“农家乐”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生态*”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农家乐”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提高“农家乐”经营户的环保意识,实现“农家乐”三废达标排放。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餐饮服务的“农家乐”餐饮点。

三、整治要求

(一)“农家乐”污水经四格式厌氧酸化加人工湿地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农家乐”经营户须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证油烟净化器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油烟废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

(三)“农家乐”经营户须配置生活垃圾收集装置并做好垃圾收集处置工作,严禁擅自焚烧。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由各镇乡(街道)对辖区内所有“农家乐”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市环保局会同农业、旅游等部门确定治理对象,于2009年3月底前报市整治办备案。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4月1日至7月31日)

1、各“农家乐”经营户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任务,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

2、各镇乡(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农家乐”经营户的专项整治工作;市环保局对“农家乐”经营户的环保设施建设要加强技术指导;市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督促经营户做好治理工作,确保在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三)整治验收阶段(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市整治办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农家乐”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处补助0.2万元。

(四)集中执法阶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15日)

对逾期未完成整治或验收不合格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整治办牵头进行集中执法检查,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旅游局、法制办及各镇乡(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家乐”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镇乡(街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及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农家乐”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环保、农业、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开展前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农家乐”经营户座谈会,做深做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农家乐”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提高认识,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农家乐”经营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