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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防水材料环境整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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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防水材料环境整治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有效整治防水材料行业恶臭气体污染,进一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生态*”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防水材料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加快防水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防水材料生产企业,重点在枫桥镇。

三、整治要求

(一)家庭作坊式、无环保设施的油膏灶、窑一律予以拆除。

(二)规模以上的防水卷材厂实施限期整治。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1、由所在镇乡(街道)会同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的防水材料生产企业进行逐一详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在2009年3月底前报市整治办备案,召开相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业主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4月1日至7月31日)

1、被确定为拆除油膏灶、窑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前停止生产,并拆除灶、窑等生产设施。

2、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求在2009年4月10日前上报治理方案,于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三)整治验收阶段(2009年8月1日至8月15日)

由市整治办组织人员对防水材料生产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验收。对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完成整治并经验收合格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油膏灶、窑拆除每家补助0.2万元;

2、限期整治的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

(四)集中执法阶段(20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对逾期未拆除或限期治理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整治办牵头进行集中执法,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法制办及各镇乡(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水材料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所在镇乡(街道)要对该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召集相关企业业主参加座谈会,做细、做深、做实思想工作,减少工作阻力;市环保局要按照工作职责,配合所在镇乡(街道)切实做好限期治理的服务验收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次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防水材料生产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全面营造整治氛围,深化各防水材料生产企业主对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治工作或应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的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