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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医疗纠纷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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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医疗纠纷管理实施意见

为及时有效调处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的意见》和《*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和长效机制。目前,我市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患矛盾突出、解决纠纷难度不断加大,影响了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平安*”的现实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举措。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由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属人民调解专业性组织,在市司法局指导管理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调会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患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的意见建议;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接受当事人法律、医疗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调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若干名,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中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调解需要协助工作。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咨询服务。医学专家库由市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库由市司法局推荐资深法律人才组成。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卫生局和法院负责人、专家组成,负责对医调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医调会办公地点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置,医调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资、专家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医调会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市司法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医调会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

(一)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调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疑难重大医疗纠纷,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

(二)受托调解:医调会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接受市卫生局、法院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并开展调解。

(三)协助调解:医调会可接受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发生地乡镇(街道)调委会邀请,协助调解;医调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邀请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也可由当事人指定1名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兼职调解员的指定遵循回避制度)。

医调会应在纠纷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之内调结,到期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医调会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医调会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工作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勇于实践。

(二)抓紧时间,精心准备。各相关部门要立即着手组建医调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律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严格选拔,抓好培训。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除原已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人员外,新录用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责任心强,处事公正,身体健康,按照录用标准,面向社会招聘。内勤人员可从有医政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曾获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的可优先录用或适当放宽标准。

市司法局在工作实施中要认真组织好调解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台帐,严格按照调解格式文书、档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的发挥。

(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卫生、司法、公安、财政、保险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尽职尽责,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