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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现代农业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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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现代农业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1.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深入实施“十龙企业带动战略”,扶持茶叶、花木、蔬菜、香榧、油茶、竹笋、长毛兔等十大农产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市财政安排100万元,对当年实际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绍兴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左右予以贴息;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鼓励园林绿化企业提档升级,凡当年新晋升到一级资质的,每家企业补助20万元;新晋升到二级资质的,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2.扶优扶强农业主导产业。市财政安排200万元,重点扶持茶叶、花木两大产业。对当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茶叶、花木相关基地、大户、企业、市场,按当年生产经营所上缴税费(除增值税外)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补助,上缴税费超出确定补助额度的,由市林业局按比例返还。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茶叶、香榧等产业的集群品牌建设和浙江省十大名茶的评比;100万元用于老茶园无性系良种化改造、香榧示范基地建设;50万元用于新建茶叶集聚小区、青叶市场和补助集聚小区电价。

市财政安排300万元用于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其中100万元用于兴林富民示范基地。基地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以奖代补的办法。

市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农业主导产业块状发展和高效生态农业基地的提质升档。

鼓励发展设施栽培农业,市财政安排50万元对新发展连片钢管大棚蔬菜每亩给予3000元左右的补助。

3.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管。凡被认定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国家级绿色食品的,分别奖励8000元、2万元;通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和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的,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上述奖励同一企业系列产品(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凡被省、绍兴市评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现代畜牧生态养殖小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凡被省、绍兴市评为动物防疫建设示范乡镇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鼓励茶叶企业参加QS认证,凡通过认证的,每家补助3万元。鼓励到市外开设“越乡龙井”专卖店,每新设一家符合建设标准的给予1-3万元的补助,具体建设及补助标准由市林业局制订并实施。

4.加大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市财政安排120万元用于农产品的推介推销。主要是用于举办*农产品上海等地展示会,参加省、绍兴市等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和营销推介、品牌宣传及市场拓展。其中参加国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每次补助2万元,在境外开设农产品专卖店,每家补助2万元,新注册境外农产品商标,每个补助3万元(以国外证照为准);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到省会以上城市开设农产品专卖店、配货中心,每新设一家补助5000元(以当地营业执照为准)。鼓励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运销农产品,对当年销售额名列全市前十位的每位给予1万元的奖励。

市财政安排90万元专门用于市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具体由供销社负责。

5.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及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凡被省评为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奖励3万元。

6.加强农业农村信息网络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市财政安排20万元,用于农业信息网络和“农民信箱”工作。市财政安排50万元,用于农技大师及农技人员的科研、推广与农业基地的技术辅导。

7.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农民的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8.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市财政安排180万元,用于山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其中50万元用于东部山体覆绿,60万元用于实施退耕还林、阔叶林发展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程,资金全部实行项目化管理;30万元用于森林资源宣传、保护以及省级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10万元用于古树名木保护。30万元用于省、市级兴林富民、生态绿化示范村镇的创建和竹林低改、花木珍稀树种培育、水果新品种推广等补助。对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省要求安排配套补助金。

9.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市财政安排60万元,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并实行项目化管理,具体由市科技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组织实施。

已享受《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上述农业扶持政策一个单位只能享受二项。本政策与以前所发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