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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按照企业纳税销售、税收贡献、成长速度,评比“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授予“*市杰出企业家”、“*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分别颁发金牌、银牌,给予享受“绿卡制”,在卫生、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2.对社会贡献较大的“30强”和“30优”企业,在其当年实缴税费(除代扣代缴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内,给予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3.鼓励“30强”和“30优”企业实施重大技改项目,在用地和融资上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并由市领导联系,给予“一厂一策”扶持。
4.对第二、第三家实现股票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政策支持;以后上市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给予0.5%的奖励。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向中国证监委报送有关上市材料的奖励5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在上市后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回)。
5.对“30强”企业设立入围奖和进位奖:20*年起新入围的每家奖励3万元;每进一位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6.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2%的贴息补助。对列入*市三年百亿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或市本级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财务数)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财务数)再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7.对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财务数)超过5000万元,设备投资占比达到60%的企业,给予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8.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9.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000元(其中*市级奖励资金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绍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我市产业、行业发展需求,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市设立技术研究开发分中心的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的,奖励20万元。
10.被认定为国家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省级新产品的奖励3万元,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本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以上的,加倍计奖。
1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信息化标准企业和省、绍兴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通过省级信息化试点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对按规定进行备案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1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12.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2000元、1500元;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和省、绍兴市、本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13.加快推进产学研联合。设立市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专项资金10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定攻关课题,并实施招标,课题完成并经鉴定后兑现补助;鼓励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每设立一家奖励5万元;运作正常的,经考核合格,每家每年奖励5万元;企业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及专利转让合同,每只签约项目奖励1万元。
14.在纳税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根据科技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平台等内容评出“十佳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四、鼓励推进平台建设
15.设立200万元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建设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6.设立400万元个私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个私集聚区建设和个私经济发展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7.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及时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年纳税销售超过10亿元、20亿元和50亿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规定标准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和6个百分点,主要用于科研开发用房和高技术人才公寓建设。
五、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18.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10万元);对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省著名商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19.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级和绍兴市级“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设立*市“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0.对获准设立标准委员会并实质性为主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订或修订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节约集约发展
21.在年度内新竣工投产的投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中评选“工业投资十佳企业”;在纳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中,根据亩均销售、亩均纳税额,评出“节约集约用地十佳企业”(控股关联企业一并计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22.对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节能、节电、节水项目,每只奖励5万元。在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节能降耗十佳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23.对获得省级、绍兴市级“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及“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七、鼓励实施产业升级
24.每年安排50万元工业性行业协会专项资金,根据行业协会年度活动情况、行业投入产销纳税实绩,结合“三比”竞赛,进行考评奖励。
25.鼓励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延伸拓展,政府实施“一产业一策”扶持。
26.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集群品牌的宣传。争取到国家级基地称号的,对该产业培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奖励50万元。
八、鼓励对外开放合作
27.设立内资招商专项资金和外资招商专项资金各150万元,用于组织各类招商活动,吸引更多中外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
28.鼓励世界500强在国内的投资企业、知名上市企业、著名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及境外企业来嵊直接投资兴办企业。对引进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的实施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实行“绿卡制”,特别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扶持。
29.凡市外境内投资者出资直接在嵊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收资本金1.5%。的奖励。本市企业与市外境内企业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资金占比达到50%以上的,给予同比例奖励。
30.对当年增资扩股的外资企业,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1.对当年新批、当年实到的外资项目,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对上年结转、当年实到的外资项目,每实到10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2.对当年引进实到外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只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外资项目,每引进一只另行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50万元人民币,其中50%可以奖励给有功人员。
33.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销,实行摊位费定额补助,每标准摊位补助最高为3万元人民币,不足3万元按实补助。企业参加市政府重点组织的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补助摊位费1万元。对同家企业同次参展的补助不超过两只标准摊位。
34.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风险,按保费给予30%的补贴。
35.在境外设市场、开办企业、设立办事处,且运作有实绩的,给予投资兴办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36.对企业(含关联企业)自营出口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加工贸易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另行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含关联企业)单项最高奖励额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对上年度出口基数为零的企业,以当年度出口额的70%作为上年基数进行奖励,计算方法同有基数企业。
九、鼓励引进各类人才
37.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10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30强”和“30优”企业经营者的培训。
38.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科技创业中心实施转化的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扶助资金。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硕士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且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可享受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
39.企业与高等院校协作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对用人单位实行经费资助。资助标准:每培养1名博士生,资助2万元;每培养1名硕士生,资助1万元;每培养1名紧缺专业本科生或高级技工,资助2000元。
对落户在本市范围内的年纳税销售500万元以上和实缴税费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享受本政策。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以最高额计奖;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三项奖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除外),奖励合计数以千元为单位兑现。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工业经济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由市发改局、经贸局、教体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贸局、卫生局、统计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成立工业经济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对乡镇(街道)、部门、协会、企业、村进行竞赛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