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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7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制止违法用地的通知》(〔20*〕232号内部明电)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由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同时邀请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进行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市违法用地行为的通报、督查、考核工作。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成立本辖区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在当地城建办(局),充分调动当地国土所、城建办(局)等力量,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止和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以及本级违法用地信访与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辖区内各村(社区)建立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制定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驻村(社区)指导员和村(社区)主职干部作用,进一步加大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本村(社区)违法用地行为。
二、构建违法用地联合共管机制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需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配合联动、联合共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为本辖区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切实履行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止、拆除等职责,对辖区内各类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及时作出处理。
2.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域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3.市建设、城管部门作为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未经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开展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市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工作;市林业部门负责对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砂、采土、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市交通部门负责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4.发改、建设、工商、电力、市政等部门要协助做好违法用地的制止工作。除国家、省急需开工的重点用地项目在完成土地预审、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外,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5.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涉嫌违纪的,纪检部门要配合介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及时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案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
三、建立违法用地动态巡查机制
按照“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工作方针,建立市、乡镇、村“三级联动、动态巡查”的全市违法用地行为巡查发现机制,完善和细化巡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初始阶段的巡查监管。
1.市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巡查制度,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全市面上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告知辖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门队伍,建立辖区全天候违法用地巡查制,做到“日日有人巡,处处有人查”,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将违法用地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突击抢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应督促、检查巡查情况。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充分发挥国土协管员和驻村(社区)指导员的作用,对本村(社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村(社区)干部与驻村(社区)指导员要立即制止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
四、健全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机制
市国土、城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巡查人员在发现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后,在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拍照取证)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应于当日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职能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告知(报告)(以书面通知形式送交,并由当地职能办公室或文书室签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接到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或本单位的违法用地巡查报告后,必须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应于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在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清除宕渣,恢复土地原状;在拆除后三日内,将拆除复原情况报市查处违法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拆除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和制止。对阻挠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拆除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加强对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工作的考核
1.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对一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0%,其管辖范围内发生因违法建设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各类失职、渎职情形的,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市政府将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列入每年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将该项工作列入对机关干部及村(社区)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要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人员、驻村联片干部和信息员的职责,责任追究到人到村(社区)。同时,对村(社区)干部带头违法建设、顶风作案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