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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款的,可申请享受50%的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审核,按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享受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及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精神,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2009年选聘81名高校毕业生(其中1名为“两次计划大学生自愿者”)。着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中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享受政策优惠。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和卫生工作。积极引导专业对口、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及农村卫生院工作。
(三)实施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助政策。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规上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现行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自2009年起3年内,对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核准后,可享受以下补助:对接受人数5人以上的企业,新办按每人200元,非新办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接收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今明两年,市政府将建立5~8家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组织回原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6~12个月的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凡能按月为见习毕业生发放不低于本市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市财政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原则。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本市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予以补贴。
(三)实施困难家庭毕业生特别援助计划。把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凭《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优先推荐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
(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日常服务。自今年起2年内,为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辅导、档案托管等系列服务。同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安排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市人事劳动、财政、教育、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力争实现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本意见关于市财政资助项目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