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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局强化服务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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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局强化服务业发展意见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的工作方针,按照“提升传统、鼓励创新、培育特色”的发展思路,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拉动、民间投资等方式,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逐步构筑起“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服务业发展新格局。

2、发展目标2009年~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5%以上,新增就业岗位2万个。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力争突破65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2%以上。

二、重点发展行业

3、商贸服务业加快溪西商业中心建设,开发建设大型购物中心、星级酒店、特色餐饮、高档休闲娱乐等设施,打造集购物、观光、娱乐、餐饮、休闲于一体的商业集聚区,突出体现*现代商业城市形象。围绕“一个商圈三条商业街”,着力提升老城区商业品位,加大捷盛·中央广场的建设和招商力度,形成老城区商圈的核心;改造提升人民路、和平路和中山路(解放路)三条商业街,打造老城高档精品特色商业街区。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到市区兴建大型购物中心,开设直营连锁网点、专业店、专卖店等。推动家居、建材、纺织、电脑通讯等专业市场整合。注重区域合作联动,利用“半小时经济圈”的地域优势,加强与金华“浙中购物中心”的互动与合作。

4、旅游业坚持保护、开发、利用并重,改造提升诸葛—长乐、芝堰—白露山、黄大仙景区。依托古城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发休闲旅游项目。挖掘利用自然生态优势,培育发展“农家乐”特色旅游村。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探索市场化运作开发机制,加快实施六洞山风景区扩容项目,推进外屿洲开发。按照“布局优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区域联动”的要求,加强市内外资源合作,打造精品旅游线路。鼓励旅游企业上等级,做大地接量,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加大旅游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组建综合性旅游企业集团,构建交通、餐饮、购物、休闲、景区全方位联动的旅游服务体系。

5、物流业抓住钱塘江中上游水运开发的重要机遇,科学规划建设*港,实施兰江岸线整治和航道疏竣工程,启动方下店港区建设。编制*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快物流中心(企业)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培育具有省内竞争力的成长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利用*的区位和港口优势,初步构筑公路、铁路、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相配套的立体式物流网络。

6、稳健发展金融服务业、房地产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科技信息服务业等其他业态。

三、政策措施

7、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不包含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和扶优扶强等奖励,扶持基金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求逐年增加。

8、放宽市场准入

(1)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

(3)凡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4)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文广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

(6)有关部门要对分离设立的三产企业给予扶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手续,降低相关费用。

9、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1)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2)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企业、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对从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设立的三产企业,其形成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第一年给予80%的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50%的奖励,涉及不动产过户所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4)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涉企收费的清理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减轻服务业企业创业负担。对确需收费的项目,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物价、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幅度的,按下限额度收费。

(5)落实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

10、加强用地保障

(1)在编制城市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要求,保障我市服务业发展用地,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

(2)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对符合规划、整体搬迁的,给予原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

11、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1)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的贷款规模,加大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办理手续和流程,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

(2)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拓展应收账款、动产、商铺使用权、林权、股权、收费权质押等适合服务业企业特点的信贷担保形式,积极开办“多户联保、逐年授信、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服务业企业联保贷款业务,以帮助服务业企业解决信贷难题。

(3)完善服务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每年从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鼓励发展领域的服务业及市重点服务业项目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在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

12、改善人才、就业环境

(1)建立企业招工、劳动力就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改善我市招工、就业的软环境。

(2)制订《*市服务业高端人才引进计划》,鼓励服务业企业引进专业人才。

(3)完善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积极实施“人才强商工程”,分期分批对分管服务业发展的干部和行业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

(4)鼓励高校、企业合作开办人才实训基地,支持国内外从事现代服务业培训的组织来兰创办、合办培训机构。

13、推进品牌建设

(1)促进服务业走品牌发展之路,提升企业竞争力。对首次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系列认证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进入全国500强、省100强、金华市100强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名牌、商标、商号的服务业企业;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饭店、专业市场和3A、4A、5A级物流企业以及率先在物流、餐饮、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实缴地方税费首次突破500万、300万、200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14、鼓励服务业创新

(1)对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提升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市场”。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及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深入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引导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加快连锁经营网络向镇乡、社区、学校延伸。凡在镇乡、社区或学校新设连锁经营门店的,按单家连锁店的经营规模和食品配送率给予一定的补助。

(4)鼓励镇乡、社区发展服务业。对完成《服务业发展规划》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编制,并经论证通过实施的镇乡、街道和被省或国家商贸主管部门认定为商贸服务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

(5)鼓励服务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有效的专业展会活动。对服务业企业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或确认的,由国家、省主办或承办的各种专业展会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15、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1)对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不含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按《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列入改造、扩建的项目,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2)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增值税、营业税留地方部分的50%予以奖励。

(3)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引进国内外高端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新建的集团总部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列入特色商业街(区)改造的项目,并按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装修改造的,按装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6、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成立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照服务业的分类和发展重点,分别成立若干服务业行业发展协调推进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市领导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组织领导,制订行业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

17、强化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考核评价制度。成立市服务业统计调查中心,统计调查中心设在统计局,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成立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健全服务业信息制度,做好对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服务业发展的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建立服务业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形成服务业发展合力。

18、本意见自文件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兰政〔20*〕6号)同时废止。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补助奖励,由各服务业企业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当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同一奖项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奖励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总额(新办企业、公益性事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