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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水稻补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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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水稻补贴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预拨2009年粮油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农字〔2009〕57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植保统防统治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9〕25号)精神,加快实施六大提升行动和十促增收举措,现就我市水稻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接受植保专业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全季面积必须在300亩以上)水稻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

二、补贴原则

采取“下达指标,动态考核,据实结算”的办法。各镇乡(街道)水稻统防统治面积指标是根据上年度完成的统防统治实施面积,结合2009年水稻种植计划面积和申报计划面积审定下达。

三、补贴标准

水稻病虫统防统治补贴按种植面积每亩40元。

四、补贴方式

1、植保专业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服务组织”)与农民或村委签订水稻统防统治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由市植保植检站会同镇乡(街道)农技站对服务组织所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作业面积。

3、服务组织在与农民或村委签订协议收取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费时,按协议作业面积直接将补贴资金抵扣病虫防治费。

4、当季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凭协议向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填写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汇总后连同协议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

5、市农业局负责核实当季水稻统防统治作业面积和补贴资金,在所在地(镇乡(街道)或村)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会同财政局按季结算。全年作业完成后,镇乡(街道)和服务组织于9月15日前将当地水稻统防统治作业补贴清册及电子档案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经审核后按实下拔补贴资金。

6、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将对服务组织实施水稻统防统治作业进行全程检查和绩效考评,并以检查和考评结果结算补贴资金。

五、管理与监督

1、各镇乡(街道)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下达指标数组织实施,确定专人做好水稻统防统治项目公示和建档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2、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省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对上报的水稻统防统治面积的准确性、补贴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负责。

3、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督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服务组织实施作业服务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对落实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虚报面积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取消该服务组织统一服务的资格和所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市农业局制订的当年度水稻统防统治作业指导价是最高限价,服务组织按不高于当年作业指导价收取作业服务费,严禁擅自提高作业服务费,确保农民得到作业补贴政策带来的全部实惠。

对水稻统防统治作业实行政府补贴,是扶持粮食生产,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水平,提高植保技术到位率,增加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细抓好。同时,要加强宣传,保证补贴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对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和好的典型要及时上报并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