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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深化集体林权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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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深化集体林权实施意见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146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把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林权归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实现林业科学发展、增加林农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创新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促进森林资源向森林资产转变为重点,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对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进一步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确保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二)总体目标。在完成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

1、建立“*市林权管理中心”。在市林业局设立“*市林权管理中心”,人员先由市林业局内部调剂安排,下步按上级文件要求逐步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市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林权确认、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收集和林权流转供求信息、林权抵押、市场参考价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组织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拍卖、挂牌等交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2、建立森林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一般为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所需流转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为金融机构确立贷款额度提供价值依据。

3、随着深化林改工作的推进,条件成熟时组建“*市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和反担保,在林农和金融机构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收购及对已收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组建要素服务市场

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组建流转服务平台,开展林权登记管理、信息、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林业法律咨询和林业科技服务等工作,为林农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出台《*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市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市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林木保险条款》等规章制度,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四)明晰产权,抓好林权信息化系统建设

通过20*年山林延包和换发证工作,我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即明晰产权)已基本完成。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林权长期不变;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稳定承包关系;对集体统管山,要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的产权明晰工作。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操作规程》,逐步将主体改革成果资料录入电脑,建立一套全市范围的以林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合的林权地籍电子管理档案,并按林业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林权实行即时管理的系统,实现林权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上半年完成一个镇乡林权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试点任务。2010年底,完成全市的林权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林权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五)积极推进集体林权依法规范流转

在产权明晰、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发展规模林业。对依法取得的集体林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转包、出租、抵押,也可依法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护,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集体或林农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六)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步伐,拓展信贷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指导,尽快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农村信用联社,要尽快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创新贷款模式,为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多元化信贷服务。对林权抵押贷款专门用于营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木竹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并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以及林权抵押登记,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七)努力降低贷款风险

市发改、财政、林业、金融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出台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业保险、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扶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和融资成本。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制订政策性林业保险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森林林木保险服务。稳妥发展林业担保机构,鼓励林业担保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押林权,林业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八)创新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林(竹)区作业道路建设、林木采伐、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竹木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创新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引导农民自愿成立护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防治有害生物等联防民间组织,建立健全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火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指导、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乡村联合、村组互动、群防群治的工作新机制。

(九)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积极探索和建立商品林采伐管理新办法,简化采伐手续,落实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处置权。指导林业经营者特别是国有林场和森林经营大户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方式、时间和数量。逐步放开毛竹经营采伐计划管理,实现林农自主采伐。工业原料林和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和其它人工商品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采伐指标优先安排。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山林纠纷调处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对于林改中发生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予以调处解决。要充分发挥乡村调解机构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对山林纠纷调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积极推进林业综合执法

林业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理顺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十二)加快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要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保障必要的林业建设资金。林业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保护、林木良种培养推广、山林纠纷调处、生物多样性、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要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大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林权信息化系统建设、鼓励林地流转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山林纠纷调处以及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乡、街道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发改、监察、民政、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农办、信访、档案、金融、保险、新闻宣传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政策研究、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金融部门要积极提供金融优惠政策,为林农提供优质服务;新闻宣传部门要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依法、依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损害农民群众利益。要维护稳定,确保林区秩序不乱,确保不造成乱砍滥伐。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林权改革中的违纪违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