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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1、主要目标:逐步建立起节能降耗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2、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工业节能,重点突出建材、电力、冶金、纺织、化工、造纸、印染、医药等行业的节能降耗。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企业、年耗水超过10万吨企业、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企业、拥有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以及列入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为市节能降耗重点企业。
二、具体工作措施
3、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全市201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进行控制,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准。
4、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要坚决予以淘汰。严厉打击“新五小”“十五小”企业。遏止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锅炉,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锅炉,在集中供热区域内(半径8㏎)不准新上锅炉,现有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生产、生活锅炉已有承诺的要按承诺的时间计划拆除,未承诺的要在2010年底前拆除。
5、鼓励节能技术创新。每年抓好10-20项重点节能技改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重点推广先进适用的低温纯余热发电、可再生能源、变频调速、锅炉节能、能源系统优化、热电联产、清洁生产、中水回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技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强制性行业和产品能耗标准,积极引进和消化国内外先进节能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降低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实际能耗。支持电子节能灯等高效照明行业发展。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有关部门要尽可能提供方便。对列入市重点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改项目参照市级重点技改的方法按其先进设备投资额给予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技改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经市能源监察大队确认,按照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给予财政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省级资质机构论证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省节电、节水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在各工业园区、相关企业开展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兰溪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工业园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7、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取水量30万m3以上企业及国家、省控重点污染企业要在20*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电镀、造纸、印染等行业中的所有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年综合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市控重点污染企业和优强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
对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企业,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许可证年审不予通过;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首次通过省阶段性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8、依法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并逐步扩展到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电平衡测试,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水平衡测试。
9、健全节能降耗工作机制。加强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及节能办的处理协调作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能源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科学的能源消费利用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保障能源统计工作经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配设专人负责能源管理和统计工作,规上工业企业要有步骤地推行能源统计台帐制度,加强能源计量体系认证。
10、建立政府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制。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从20*年起市政府与重点工业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责任书,到“十一五”末实现全覆盖,作为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1、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从20*年起,由经贸局代表市政府与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对超过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当年未完成责任目标的企业,取消企业当年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和评选先进的资格,暂停审批核准新建或技改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对“十一五”期间未完成目标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道歉,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三、表彰先进,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12、每年在全市评选节能降耗工作若干家先进部门和先进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同时制订年度节能降耗宣传方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及工作成效,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能源、污染环境反面典型,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降耗公益性广告,进行节能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营造全社会节能文化和氛围。
13、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