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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农户建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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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农户建房实施意见

为切实规范农村建房报批工作,维护农村用地秩序,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健全农户建房村级审议机制

农户建房村级审议机制是规范农村建房的重要一环,是实行公

正、合理、平等的议事制度的具体形式。包括:

1、申请。拟建房户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书面申请,申

请报告中需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积及处置意见、申请用地面积、拟建设地点、建造层次、四邻意见等。

2、村委会审查、审议。村委会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及时组织审查、审议,经审议后确认符合报批条件的,应当在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应满一周,公告内容包括申请户家庭基本情况、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积及处置意见、申请用地面积、拟建设地点、建造层次、用地隶属关系、周边环境等。公告后无异议的,由村书记、村主任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所辖工作片。

二、实行联合踏勘制度

1、对村级组织初步确定的拟建房户,管辖工作片片长接到村报

送的建房申请后提出联合踏勘建议,并组织现场踏勘。参加联合踏勘的人员包括国土所、规划站、城建中队、联村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国土、规划、城建各司其职做好勘测工作,联村干部配合村委会做好四邻关系调查和协调工作。

现场踏勘人员须出具初步踏勘意见送交当事人。对现场无法明确答复的,由工作片片长负责收集汇总参加踏勘人员的意见,及时反馈到村委会;对踏勘、核查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踏勘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2、集中审议。组织现场踏勘后,工作片片长应及时召集相关人

员,对所管辖村建房申请情况的踏勘意见进行集中审议。参加集中审议人员包括国土、规划、城建、联村干部、相关村主任、部分村民代表(视需要而定)。集中审议一般每个月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集中审议应形成书面结果,并报分管领导。

集中审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村镇规划、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是否属于优先安排对象、分轻重缓急确定拟建房批次、提出下一步措施意见等。

三、审核、报批

对踏勘后符合条件的建房户,规划、国土部门造册后,报镇政

府审核。经审核确定后,国土所、规划站依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报批材料附后。

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特别是加强村镇规划、用地规划的指导和服务,让村级班子熟悉本村规划现状,收集规划修编的基础资料。

四、报批条件

(一)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芜坡地、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标准:

1、1?3人的每户不超过75平方米,4人的每户不超过95平方米,5人的每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

2、房屋面积计量范围包括墙身、挑阳台、挑廊、门台、室外楼梯等,以房屋外围垂直投影面积为准。

3、属就地农转非的,可参照农业人口的宅基地限额标准,但需主管部门及房改部门同意。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申请宅基地人口计算标准:

1、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家庭人口为依据;

2、义务兵、在校学生在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3、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建房用地一个人口计入,但最高批准限额不得超过125平方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经依法处理并年满14周岁,可计算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4、子女分家后,父母老人应跟子女计算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立户,如系子女多、父母单独立户的,所占住房面积应计算到其子女中。

五、放样、复核、验收

经规划、土地手续批准后,职能部门派专人协同联村干部到现场放样,建房户方能动工。待基础完工后,建房户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与职能部门联系实地丈量,勘查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房屋结顶后,应及时通知职能部门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依法严肃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