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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强化政法学习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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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强化政法学习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粤办发[20*]28号)精神,现根据我区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制度一直是有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当前,要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工作更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坚持依法治区、以德治区,努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做到依法、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加强与区人民法院在工作上的沟通联系,建立民间纠纷定期排查、防激化通报制度、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专项通报制度、相互建议函告制度、联络员制度等,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基层司法所要在所在街道党政的领导下,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对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力争三年内实现全体调解员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在调解员的选任方式方面,要在民主选举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推行聘用制。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专职调解员或专门工作人员。一般可聘请辖区范围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司法行政工作者以及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兼职调解员,或者组织他们为调解志愿者队伍,全面建设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

(二)在建立健全街道、居委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局将与区有关部门商榷,探索在区工业城、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务工者、残疾人解决矛盾纠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示范培训、素质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局将每年组织举办一场调委会主任培训班,今年拟安排在第二季度。其他调解员的培训由当地司法所负责。

(四)局将试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初步拟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寨头居委调委会为试点单位,并逐步在全区铺开。

三、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治性的特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和便民利民的方向,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平等协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一)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尽快实现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六统一”(即: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统一)和“五有”(即:有标识牌、相对固定工作场所、印章、调解回访记录、统计台账)。

(二)在调委会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是一篇关于工作意见,工作意见范文参考,工作意见的写法,工作单位意见的文章,由公文大全编辑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全文复制造成的版权问题,本站概不负责!如果本站没有您要的文章,我们免费帮您找,请留言求助出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工作机制的建设。尤其是依托司法所建立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街道综治委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按照综合治理、归口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调处手段,建立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

(四)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日常检查和指导。

(五)逐步推广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成功率。

四、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功能,拓宽工作领域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要强化三项功能:一是强化调处民间纠纷功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强化预防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功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信息,为党和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三是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做到事后调解与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在前的主动调解并举,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争创“五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无重新犯罪)街道,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为此,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做好传统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基础上,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围绕农民减负增收、重点建设项目、国企改革、城市规划、发展民营经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问题搞好调解工作。在涉农地方,要努力排查化解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在城市要主动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拆迁、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企业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引导职工正确理解并支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