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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57号)和《*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x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我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的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规范和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推进政会分开,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会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自律能力,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造原有的行业协会,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协调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关系,做到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行业协会内部机制转换与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环境相结合,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推进行业协会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会分开
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二)落实行业协会职能
1.行业自律职能。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行业代表职能。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行业服务职能。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等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行业协调职能。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
5.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三)优化行业协会发展
1.整顿规范现有行业协会。对行业范围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引导其合并重组。对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2.大力发展新的行业协会。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金融保险、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
3.着力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的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四)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
1.健全建立机制。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由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发起人持该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列入整顿和规范范围的行业协会应在自我规范后持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由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后,由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年检、注销手续。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职能、运作机制、会费标准、行规行约等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按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行业协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2.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4.健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可将专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大政策扶持。市政府设立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对运作好、作用大的行业协会,市政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的政府部门应当提供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市政府建立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和综合协调管理,制订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各项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政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年度发展计划,确定重点扶持的行业协会名单和具体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依法行使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协会活动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是我市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