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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深化义务教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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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深化义务教育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我市“构建大交通、培育大产业、争取大政策、促进大和谐”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按照“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审核上报和分解下达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省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市政府承担的“两免一补”相关经费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市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及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开展助学活动;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困难,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协调做好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的划拨工作;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充分调动乡村两级办学的积极性,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二、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政府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县(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作为建设公共财政体制的重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拨款,不仅年初预算时要做到“三个增长”,年终决算时也要达到“三个增长”。同时要做到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捐资助学。

(二)健全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工资发放体系,严格执行工资专户管理和财政直发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除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市、县(区)财政负责落实。各地不得通过挤占公用经费或要求学校通过创收解决教师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费用。建立教职工工资发放月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不能保证教职工工资发放,挤占挪用教职工工资的县(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完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面达到国家和省定农村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省、市和县(区)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每所农村学校。

(四)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维修的投入责任,建立危房定期勘查、鉴定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危房改造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按规定落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好危房改造和学校食堂、饮水设施、厕所改造项目,消除卫生安全隐患。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确保及时消除。

三、加强教育经费管理

(一)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号)精神,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发放教师工资、津补贴和偿还债务等。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处理。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代收保险费、体检费,坚决制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折扣,学生保险、体检由提供服务部门向学生直接收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学校和学生乱摊派、乱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三)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保护和利用好教育资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和管理,保护和利用好教育资源,防止教育资源的流失,对撤并学校的可用设备、设施,要划归合并学校继续使用,对土地、校舍等其他固定设施,要首先用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其次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开展教育综合实践活动。

(五)积极化解学校债务。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债务问题,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和“冻结、剥离、审计、化解”的原则,在2009年内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予以化解。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因债权人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负债。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执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46号),科学核定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的需要。根据农村边远山区中小学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农村边远山区教育特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

坚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超编分流、缺编即补的原则。中小学校要按照核定的编制补充人员,严禁超编进人。学校有空缺编制要及时优先补充专任教师,确保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各类成人中专学校、教研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必须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病休1年以上(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要限期办理病退手续)和离职进修两年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按规定领取离岗待退人员工资福利的人员,可以列为编外,不占用学校编制。

中小学一律不准新增经费自筹事业编制,对现有经费自筹事业编制,根据编制政策,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内逐步调整,并将原经费自筹事业编制予以冲销。县(区)人事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教师需求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计划的综合核定。高度重视解决村小缺编和教师配备问题,按村小学生人数合理配备教师,每个教学点必须保证有1名以上的正式在编教师任教。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管理体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8号)、《*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39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管理体制。

(三)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入口关,坚持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任)教师,建立新聘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教师,一律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进一步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24号)精神,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农村中小学实际的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办法,加强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分配制度改革。县级人民政府保障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农村中小学校人员经费实行按学校编制总额包干的办法。学校在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兑现教师基本工资基础上积极探索按教师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实行“绩效工资制”分配方式,真正体现“按劳取酬、优教优酬”的分配原则。

(五)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农村中小学校长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校长后备人才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形成一支政治合格、结构合理、数量足够、与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素质校长和教师队伍。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培养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拨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经费。农村中小学校要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用于本校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培养的组织规划。

(六)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中小学教师服务期制度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巴中市区和县城中小学2000年以后新聘用(任)的教师原则上应到乡镇及其以下农村学校支教服务1年以上才能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凡在同一学校任教满9年且年龄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应在本乡镇内进行交流轮换。对有在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参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流轮换而不服从者,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最高只能评定为“基本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优选模。各地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中小学校任教。

(七)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到村小任教。对长期在村小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村小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聘用岗位比例,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创造条件。

(八)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建设。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师德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责任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教师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为本校教师师德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思想道德素质。-

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我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五、扎实抓好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一)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高度重视解决“入学难”,通过实施“两免一补”及其他社会资助措施,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二)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市级财政要安排落实并及时拨付按比例应承担的“两免一补”资金。县级财政要足额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费用。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界定工作,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手续,坚持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两免一补”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国家规定课程教材、省定地方课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严禁对学生统一收费征订教辅资料,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探索建立循环使用教科书制度,努力提高教科书的使用效益。

六、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一)合理调整农村小学布局。遵循“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学生生源、办学条件、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和未来社会发展、人口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村小(教学点)的设置,原则上一村一校。村校要保留1—4年级,确保小学低年级学生方便入学。

(二)加强乡镇中心小学建设。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搞好乡镇中心小学建设。在乡镇区划调整中,被撤并乡镇的中心小学必须保留。每个乡镇所在地要办好1所中心小学。各地应根据城镇化发展和城镇学生入学的需求,采取新建或扩建学校的办法,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积极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

(三)抓好初中布局调整和建设。以县(区)为单位规划农村初中布局,加强薄弱初中改造,扩大规模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寄宿制,保证居住分散的适龄少年进入初中学习。通过加强初中建设,切实将乡镇初中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建设,要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新建、扩建学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适用、节俭的原则实施。

七、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树立教育均衡发展理念。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加快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从优化办学条件、配备(交流)校长、教师等方面入手,加大力度改造农村薄弱中小学,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方法和教育模式,抓好教育科研和现代远程教育,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不断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

八、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认真组织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督导检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机制,促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提高质量,提高水平。对督导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要围绕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督导调研,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