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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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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多年来兽医管理体制实际,提出以下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以“防检统一、治疗放开、强化监督、搞活经营”为主要内容,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我县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和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做到“农民满意、政府放心、生产发展”。

二、科学设置机构,明确工作职能

(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近年来,我县畜牧业受到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整合优化畜牧管理资源,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在*年1月份我县就成立了“------畜牧局”,负责全县兽医、畜牧业所有行政管理工作。县畜牧局是政府组成机构,,正科级单位,局机关现有行政编制15个名额,其中设局长、副局长各一名。

2、畜牧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监督指导。

(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职能。

1、兽医执法机构设置。

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相关职能划分出来,增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重新核定编制,公开招录卫生监督员,归口县畜牧局管理。

2、单位主要职责。

(1)、兽医站主要职责:畜禽疾病防治、畜禽疾病预防、本地区畜产品检疫与相关社会服务。

(2)、动物卫生督监所主要职责:承担畜牧产业规划与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物防疫检疫组织协调、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与控制、兽药监管等职能。

(三)、技术支持机构及职能。

1、技术支持机构设置。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支持建设。整合现有兽医系统内部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检验等机构的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在我县设立“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核定相关编制,公开招录相关技术人员,归口县畜牧局管理。

2、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做好与省州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工作,充分利用他们的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诊断实验室的建设。

(四)、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职能。

1、基层动物防疫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乡镇设置站所,在全县设立15个畜牧兽医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员派驻制度,派驻人员由县兽医站与疫病控制中心共同派驻。

(2)、各乡镇依据实际聘任或配备专职畜牧兽医管理人员,组建动物防疫员队伍,确保进行大规模防疫工作或是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能有效履行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性工作。其收入从防疫收费、政府补贴和诊疗服务收入等途径中解决。

2、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监督工作的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畜牧生产统计和技术推广、强制制免疫和疫情普查等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

三、编制、人员及相关配置

(一)、编制核定。

我局将按照各乡镇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畜禽饲养密度、规模养殖比重、交通状况等差别,按不同指标参数测算,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数量。并尽快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人员录用。

变更后的各单位人员组成原则上以现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三)、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工作。

加快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资格认定步伐,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考核考试取得证书。为进一步的人员分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四)、分流人员安置。

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分流人员予以妥善安置,一是可由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为专职畜牧兽医人员,聘用期间其原有身份和待遇不变,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一部分,其承担相应的防疫任务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愿意自谋职业的,本人书面申请后,按规定发给安置费。三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我县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四是鼓励和引导他们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四)、经费保障。

会同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等部门,将整个畜牧系统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加大建设各类实验室的力度,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二)、通过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基本形成机构健全、权责明确、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三)、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五)、与外部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