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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毕业生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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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毕业生就业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中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意见》(云教学〔2009〕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09〕62号)等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中高素质的生力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工业强市和建设“生态、文明、健康、快乐”*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需求相对缩减双重压力的影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工作的影响,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落实政策,进一步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优先从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考国家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优先从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1.市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从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公开招聘小学、幼儿园教师,文艺类演员、演奏员,播音员和医学类影像、麻醉、放射、护理、助产士等可放宽到中专学历。自收自支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2.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主要选拔师范类毕业生的同时,应选拔符合教师条件、专业对口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市属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要认真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聘用人员,把学校的缺编和岗位空缺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3.按照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5号)规定,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都必须实行公开招考。

4.按照《*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9号)规定,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可以免笔试进行招聘;招聘特殊岗位(野外、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地下、水下作业及特殊技能岗位)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免笔试进行招聘;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特殊行业(农、林、水、地质等艰苦行业)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低于1:3的,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或开考比例。

5.加分条件。大中专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按录用公务员加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我市事业单位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加分:

(1)少数民族中除白族、回族、纳西族、蒙古族、满族等5种民族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持《户口册》经市民宗局、*局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市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2)优秀运动员:大中专毕业生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参加省运会、省城运会及其以上运动会比赛获得金牌的,事业单位在有空缺编制和进人计划的前提下,可免试接收;取得单项第二名或集体项目二至三名的加20分;取得单项第三名或集体项目四至六名的加15分;取得单项四至六名或集体项目七至八名的加10分;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的加30分;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的加20分。对取得奖章、奖牌、证书,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交市人事局报*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加分办法按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09〕34号)规定办理。

(4)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工作)期满后且考核合格,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4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云青联〔2004〕8号)规定,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按《*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省地方项目的办法〉的通知》(云教学〔2005〕14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省地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云青联〔20*〕25号)规定,凡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省地方项目”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6)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符合上述六项加分条件的,经市人事局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加分人员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三)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1.积极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09〕34号)规定,全市选聘257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选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及*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2.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根据《*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20*〕4号)等文件规定,2009年*市招募185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与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安排到我市农村基层的工作人员补贴资金由省、*市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3.贯彻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省地方项目的有关政策。根据省的安排,全省每年招募一定数量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600元(分别由省财政补助200元、*市财政补助200元、县(市)级财政补助200元),每人每年交通补贴200元(由省财政解决),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由省财政解决)。

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的,*市、*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协助推荐就业;被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市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认定,其服务(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四)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特别是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人事服务;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一年及其以上《人才招聘协议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我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可享受当年大中专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对招用我市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补贴。延续鼓励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此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我市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市、*市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取消落户限制。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五)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从2009年1月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5.从2009年1月起,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延续鼓励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此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7.凡参加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培训补贴。

8.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成功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2009年1月1日后创业成功,带动我市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市6人(含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0.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2.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满3个月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补贴,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还可以享受我市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七)有条件的街道要尽快启动大中专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积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

(八)各用人单位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身患残疾、家庭特别困难或父母双方均已下岗的毕业生。

(九)我市毕业生到外地就业,给予办理放行手续,放行手续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外市毕业生到我市就业的,一般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十)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时间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延期就业,对延期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

(十一)对当年9月1日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及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我市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十二)对户口迁回生源地因患病不能就业且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毕业生,可由市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列支。

(十三)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残疾的、完全失去土地而未就业的生活困难大中专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困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大中专毕业生创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对大中专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组织工作,维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权益。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大中专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二)建立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国家、省、*市、*市、学校就业信息网络的连通,为用人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交流的平台。同时,要实现我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与*市大中专学校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确保资源共享。

(三)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四)各乡(镇)、街道和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制定招考实施方案,招考实施方案须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并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后,方能公开招考。为规范各用人单位选拔大中专毕业生的考务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09〕62号)文件精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经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也可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五)对符合就业政策和用人单位公告的岗位、招考条件,并按公开考试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程序考试考核入选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否则,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人。

(六)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登记,再到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登记,师范类毕业生到市教育局报到登记。确定就业单位后,按以下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1.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大中专毕业生,持录用文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通过公开招考进入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人员名册》、《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持*市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到中央、省、*市和我市所属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收意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企业招聘的还须持有《人才招聘协议书》),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没有《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但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后,持《毕业证书》、经毕业学校盖章和就业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市级及其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部门凭*市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所需经费预算,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人才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精简人员与吸纳优秀人才、储备人才、优化人才结构的关系,力争多接收一些大中专毕业生。

(五)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运行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搞好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

(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人事、劳动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凡是用人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监督其办理劳动或聘用合同鉴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惩各种打着招聘人员的幌子坑骗大中专毕业生的行为,切实保障大中专毕业生合法权益。

(七)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大中专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成功典型,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唱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