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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预算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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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预算管理意见

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共性、绩效性,降低和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就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强化部门预算执行刚性

部门预算是部门和单位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部财力保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下达的各项资金额度内科学合理地控制使用好资金,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增资因素外,一律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预算。对因上级或县委县府出台新的政策而确需追加的专项支出,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追加项目支出预算。对年初下达的项目预算,因工作任务变动或调整,需在项目之间进行调整的,须事先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对切块专项资金管理

对中央、省、市下达以及县财政安排的建设类和社会事业发展类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按项目申报、项目筛选、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程序规范操作。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本部门需实施项目情况,加强对需实施项目的调研,建立项目库,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制订出具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报条件、范围及实施该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并制订项目申报文本,布置项目申报工作,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本部门编制的项目库内。

项目筛选。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申报的项目情况,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项目筛选确定后,除另有规定外,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给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资金坚持“按预算、按进度、按质量拨付”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审计后,拨付后续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拨付资金或取消“以奖代补”资金。

绩效考评。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项目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并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考评。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管理

对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在第一笔资金拨付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实施单位书面提出项目实施的明细预算及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部门(单位)应将审定后的明细预算报送会计核算中心。在年度执行中,财政部门要根据明细预算管理拨付资金,在后期资金拨付时,要加强对前期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要暂停拨付后续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纠正后再按正常程序拨付资金。会计核算中心要按照明细预算规范报账核算管理。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管理。

四、严格报账环节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核算是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部门和单位要对报账的票据、凭证,按实际发生支出的性质进行严格分类,会计核算中心应严格把关,按照预算中确定的项目进行核算,对不符合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内容的票据、凭证,必须拒绝报账支付。违反上述规定报账核算或与相关单位串通做假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乡、街道及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把支出关,加强对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合理性、合法性审查,严禁以行政事业类支出挤占项目支出。

五、规范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必须由部门或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前提出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列入年初预算。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做到:一是凡预算中安排的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二是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公用经费类项目(如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专项业务、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等),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三是专项资金结余数额,必须要与相应的存款余额对应,基本支出不得挤占项目资金结余。

六、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部门、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归部门、单位包干使用。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两部分。净结余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或由于政策变化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项目结束后的净结余及因政策变化或计划调整因素影响造成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应交归县财政。专项结余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专项结余留在单位继续用于未完成的项目。

七、实行非税收入考核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征收、安排、使用”三分离的征管机制,推进综合预算,提高财政统筹能力,从2009年起,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并对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下达非税收入征收指导计划,实行专项考核(考核任务及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下达),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对完不成征收计划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考核办法规定扣减公用业务经费等支出预算。

八、统一住房公积金缴费口径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费口径,住房公积金一律按《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新政办发〔20*〕90号)规定的缴存基数和12%的缴存比例执行。

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口径核定各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算,各单位实际缴费数应与预算安排数基本一致,不得自行扩大和提高缴费基数和比例。对超过上述规定缴费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予扣减;对超过上述规定缴费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核定缴存基数时未扣减的,会计核算中心应督促纠正并拒绝报账。

对镇乡、街道和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编外用工应按《关于印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委办〔20*〕174号)规定,全年奖金、福利掌握在本人年工资收入的50%以内,不得突破;如为该用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承担应由单位缴纳部分房公积金的,应相应减少其奖金、福利收入。

九、规范临时机构及单位变动津贴补贴福利

对经县委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从部门借用的人员,其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一律在原单位发放,临时机构不得自行巧立名目再发放津贴补贴,如确需单独根据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的,须报请县委县府研究决定。机关干部有兼职情况的,按照“兼职不取酬”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享受兼职单位的津贴补贴等经济待遇。

临时机构需招收的临聘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委办〔20*〕174号)规定办理,如为临聘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单位变动,其工资关系及相应的津贴补贴,原则上应费随人转;对工资关系未转移的,其津贴补贴不得在原工作单位和现职单位双重享受。

十、规范部门会议的表彰奖励

今后各部门召开的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的全县性专业会议表彰奖励,除经县委县府发文批准的奖励外,不再发放现金、其他物质性奖励及礼品,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奖励(礼品)资金。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

部门和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预算执行结果负总责;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轮审。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有关资金或相应扣减下年度支出预算。

十二、本意见如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三、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