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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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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精神,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现就我县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

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和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行动,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集中托养的,统一纳入居家安养,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可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要根据《*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91号),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中需由县财政承担部分落实到位。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除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外,其余由县财政进行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除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外,其余由县财政进行补助。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补助4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进行补助。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集中托养的费用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参照上级公布的指导线和服务标准执行。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县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承担50%,县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其中,省财政补助4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进行补助。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县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类资源,动员各方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县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精心制定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省定进度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

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