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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和上级有关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具有*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分三期进行,第一期从2009年起试行。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第一期实施的对象:
1、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孤寡重度残疾人;
2、一户多残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3、省定低保和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4、以老养小,且抚养者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以小养老,且赡养者未成年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5、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一般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为第二期实施的对象。
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且赡养人、抚养人有固定收入,有赡养、抚养能力家庭的重度残疾人为第三期实施的对象。
第二期、第三期实施时间和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二、托(安)养方式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具体采取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二种托(安)养方式。
1、集中托养。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护理照料,家庭护理照料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2、居家安养。一般为家庭有护理照料条件,适宜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三、审批程序
符合托(安)养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并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方式,在《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镇(乡、街道)残联。
3、镇(乡、街道)残联调查核实后,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如申请人属于省定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由镇乡、街道出具证明文件。
4、县残联对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托(安)养要求的给予办理托(安)养手续。
四、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必须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谁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相关服务。
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五、费用补助
集中托养经费。重度残疾人需到指定的托养机构托养,由托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养协议直接向县残联结算,由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机构。
居家安养经费。居家安养的补助经费每人每年3750元,由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审批手续,在年终将补助经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
托(安)养补助经费包含重度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和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