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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履行审查备案监督职责,同时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备案的方式。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前,首先由文件提起机关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凭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书,履行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手续。没有法制办审查意见的,县政府常务会议一律不予审议;涉权涉法文件,没有法制办审核意见,一律不予上会、行文和签发。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下发生效前提交县政府法制办签署会签意见后再行下发。
五、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提交审查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和相关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3.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依据;
4.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县政府法制办对提交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的事项有:
1.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相抵触;
3.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4.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七、县政府法制办对提交审查备案的文件应当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会签意见。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文件提起机关提供与备案审查文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征询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3.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八、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文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九、规范性文件的提起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年度报告,同时,每年1月31日前应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十、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县所属工作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式,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