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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住房公积金治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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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住房公积金治理意见

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扎实、有序地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93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纠风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房发[20*]159号)精神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提出的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堵塞监管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任务

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加强,违规违纪行为得到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住房公积金运作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操作进一步规范,内部各项管理更加完善,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服务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

1、2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后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整改情况。

2、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运作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经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

4、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况。

5、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6、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及与上级监管系统联网情况。

(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自查自纠。

1、2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簿弱环节是否已得到加强。

3、贷款发放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4、分级审批制度是否建立。

5、已发生的超比例、超限额、超范围等不规范贷款是否已经全部收回。

6、逾期贷款催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三)对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1、根据我县工作实际,按省规定时限制订大中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计划,加大行政执法和宣传力度,纠正少数单位不建不缴、少缴漏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2、纠正少数单位超标缴存以及骗提、骗贷等损害国家利益和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政策。

3、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一条龙”、“一门式”、“首问责任制”等优质服务,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

(四)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自查自纠。

对照法规和规定,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是否存在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新发放的贷款、提取等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各项措施。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年7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阶段。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县府办、监察局(县纠风办)、财政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昌支行、银监办、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等七部门组成县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邵继红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制订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精神并结合本县实际制订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按意见要求部署我县的专项治理工作,抓好日常的督促检查,保证专项治理的有效、有序进行。

3、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通过宣传让社会知晓本次开展的公积金专项治理内容,便于社会共同参与专项治理,使治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专项治理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阶段:(20*年8月)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阶段。

根据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对照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抓住归集、提取、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项项、一件件进行认真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20*年9月—10月)监督检查、推进整改阶段。

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针对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贷款发放和资金安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帮助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并及时上报督促检查情况和专项整理工作总结。

第四阶段:(20*年11月—12月)建章立制、巩固成果阶段。

1、接受上级对县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

2、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并建立加强住房资金规范化管理和防范资金风险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使公积金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3、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经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加快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重要举措。专项治理是中纪委二次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并已纳入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突出重点、自查自纠。专项治理中,要紧紧抓住自查自纠这一重点环节,着重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认真排查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三是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四是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自查自纠中,坚持边查边改,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3、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各负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促。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负责对公积金帐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银监部门负责对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从源头治理入手,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