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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完善低保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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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完善低保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低保运行机制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每年6月底前,我县要根据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好新的低保标准。县民政局、乡镇(街道)要按照新的低保标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低收入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要按照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50元、全县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救助额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差额分档救助办法,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确保“应补尽补”。

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县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搞好预算,落实好资金,健全补贴机制,及时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全面建立社区(村)低保救助联络员制度,形成县和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低保管理网络。在审批和定期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要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发现低保家庭人员变动、收入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做到“应退尽退”。

加大低保工作的督查和整改力度。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低保的各项政策。

二、扩大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收入上限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扩大到150%,每年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享受救助,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春荒、冬令救济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同的助困、助学、助医、助就业、助居、法律援助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三、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全面推行零起点救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60%救助;低保对象个人自负金额10000元以下部分按40%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低保边缘对象个人自负金额20000元以下部分按30%救助,20000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其它因病致困对象个人自负金额20000元以下部分按25%救助,20000元—50000元部分按35%救助,50000以上部分按40%救助。

县财政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额度,即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元提高到6元。救助对象每户每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从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已按最高额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县慈善总会按规范程序再予救助。

以上救助标准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从2009年1月1日起,医疗救助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救助对象应在次年2月10日之前提出上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其他仍按原规定(新政办发[20*]99号)执行。同时,建立低保对象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长效机制。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协同开展低保对象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工作,所需经费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列支。

四、加强救助资金管理

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低保、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加强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对低保、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下拨、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领导

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配强工作人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