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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实施《*森林管理条例》、《*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范依法行政许可程序,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结合我县林木采伐管理的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
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1、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中统一提交采伐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查明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实本镇乡(街道)采伐指标使用数量,注明是否属生态公益林范围,经林业干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做好审批台帐,按权限开展采伐作业设计;
3、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收取规费;
5、发证。由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小将镇、巧英乡所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采伐毛竹的申请材料也可送小将木检站受理,由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应及时将采伐证寄送(挂号件)当地镇乡(街道)林业干部,由镇乡(街道)林业干部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请单位(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网上办证。
6、发证员填写《凭证采伐承诺书》,经承诺人核对、签名或盖印后,由林业窗口保管归档。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龄、起源、面积、蓄积量、方式、四至、时间、用途、权属、更新措施等;
2、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3、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须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一律用碳素墨水),如申请报告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设计书为准;
4、实施采伐作业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采伐林木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5、属林木采伐转让活动的,须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和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地形图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人员提供并签名;
6、公示后的证明材料;
7、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复印件;
8、因特殊情况需采伐珍贵树木的,应提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木采伐审批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的;
5、无林权证和林权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6、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与实际不符的;
7、没有上级批准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或者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8、镇乡(街道)林业干部按采伐证上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累计3次未向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上报的(巧英乡、小将镇办理的毛竹采伐报小将木检站)。
以上1至7项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审核把关,第8项由发证员审核把关。
四、零星国有林枯死和危险树木的采伐管理仍按县林业局新林字(20*)24号文件执行。
五、规范伐前设计。
1、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必须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毛竹除外),未经作业设计的,发证员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由县林技站参照上级要求重新设计样式。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权限: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在3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镇乡(街道)的林业干部负责作业设计,也可以邀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设计;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设计,但必须通知当地镇乡(街道)林业干部参与设计,并签名。
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由本单位技术人员承担设计。
3、作业设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林分调查因子和采伐类型的要求,确定伐区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及合理的保留木株数,做到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搞好作业设计。
六、强化伐中检查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负责抓好本辖区内林木采伐的伐中检查,及时到山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国有林场的伐中检查由本场负责,县林业局实行抽查。
2、伐中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是:采伐单位(人)是否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树种、数量和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填写《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采伐单位(人)。
3、采伐单位(人)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开始采伐时,必须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伐中检查的书面申请,镇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伐中检查。
4、伐中检查中发现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报县森林警察大队予以查处。
七、严格伐后验收
伐后验收工作由有管辖权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在验收时必须通知当地采伐监督员参加。国有林场要设立验收小组,并负责验收工作。伐区的检查验收应在采伐作业结束后及时进行,未经验收的木材不得办理运输证。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林木采伐单位(人)应在完成伐区采伐作业后3日内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
2、镇乡(街道)接到验收申请后,须在3日内组织人员到采伐山场和集材点进行验收;
3、验收人员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采伐的山块(小班)进行实地逐一核实;
4、对集材地木材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验收码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采伐单位(人),一份由当地镇乡(街道)的林业工作机构存档。
5、填写《林木采伐伐后验收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一份随《每木检尺验收码单》由镇乡(街道)的林业工作机构归档。验收中发现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要及时报县森林警察大队查处。
八、本意见自之日起生效,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