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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强化体制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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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强化体制改革意见

各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级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20*〕16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市直文化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20*〕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文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

1、逐年增加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重点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重大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完善,大力扶持重大文化项目、重要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着力扶持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广播电视总台和政府新闻网站的发展。

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样化。鼓励和支持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并享受政策优惠。

3、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

(1)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职工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严格控制中层管理岗位,并对中层管理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和目标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技工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

(2)完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按照按劳分配和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与分配相结合,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务定酬的分配方法,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3)妥善分流安置内部富余人员。对改革中出现的富余人员以内部消化吸收为主,鼓励自谋职业。

(4)本次文化体制改革中,截止20*年6月30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报人事劳动部门备案。离岗退养待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单位实际在单位的改革方案中另行确定。

二、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文化事业单位中将经营性部分剥离出来另行组建为企业,具体改制办法和基本政策参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化运作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43号)执行。考虑到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特殊性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根据省市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补充执行如下政策:

(一)关于人员安置

4、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现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保持不变;改制前在职事业编制身份的职工,改制后可继续以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但人事管理按企业管理,随着法人主体变更,职工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评估基准日后进入的职工一律按企业管理,参加企业保险。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由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按每人每提前一年在净资产中扣除30000元标准计算,所扣除资金上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6、改制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由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根据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原则确定非农业户口标准为:单位可按每人6000元发给生产扶持资金,再按每满一年工龄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农业户口标准为:单位可按每人3000元发给生产扶持资金,再按每满一年工龄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在净资产中支付,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

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后,允许个人挂靠人才中心参加人事,以人才中心为单位,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不得选择自谋职业。

7、离退休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受和负责管理。为弥补离退休人员(含退养职工)医疗费等费用不足,退休人员(含退养职工)按每人8000元,离休人员按每人60000元;经劳动部门确认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每人扣留800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每人扣留20000元;工伤人员的工资费用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计算,但每人扣留不得超过12000元;对征用土地中超龄安置的计划内合同工每人扣留8000元;对土地征用工每人扣留5000元;享受补助的精简职工每人扣留20000元;公益性费用按退休人员人均30000元提取,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今后如果政策变动,政府不再补贴。上述费用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留,其中所扣留离休、退休人员补助费、工伤人员补助费、职业病、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费上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超龄安置土地工、土地征用工、精简职工补助费、公益性费用留在改制后企业,并由改制后企业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关于资产处置

8、改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在清查和资产核实的基础上,应由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改制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财政局核准,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核准。

9、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产权出让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意见》执行。

(三)关于其他方面

10、文化事业单位转为国有持股企业的,由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的企业负责经营管理。

11、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参与文化企业改革,股权结构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10号)执行。

12、转制后的国有参股企业,要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把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分开,但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13、文化单位现有的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其土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此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其净出让金经县政府批准后用于文化事业发展。

14、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确有必要保留原有名称的,允许以原名称办理工商登记,转制后需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15、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比较特殊的政策问题,可研究个别运用的解决办法。

16、本次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年6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17、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经县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18、本意见仅限本次文化体制改革,执行期限自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