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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22号)、省市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生猪生产发展
生猪是我县养殖业中的主导产品,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生猪生产面临良好的转机,要抓住有利时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猪肉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发展步伐,千方百计提高生猪生产水平和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保持较高的生猪自给率,保持较高的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猪肉市场稳定和安全。
二、保护母猪生产能力
认真落实国务院对能繁母猪饲养的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其中县财政承担80%,省财政承担20%。指导初具规模、品质优良的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质商品仔猪市场供应。对全县存栏能繁母猪实行保险,按每头1000元保额投保,保费为每头60元,由省财政承担20%(每头12元),县财政承担60%(每头36元),饲养户承担20%(每头12元)。按照农户自愿参保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三、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培育种猪场,提高种猪扩繁水平,合理安排使用外来种猪和地方品种猪,使种猪繁育体系的结构、布局和规模更趋合理,形成相对独立的繁育体系。大力推广先进养猪技术,加快推广利用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品种,提高良种化程度,促进养猪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强化生猪疫病防控
根据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牧发电〔20*〕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因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补助。加强生猪疫病监测和消毒灭源工作,保证疫苗供给,重视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保证免疫效果。加强产地检疫,强化对生猪调运、交易和屠宰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及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县财政负担,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其他防疫经费,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五、继续推进生猪规模养殖
按照养殖场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适应的原则,大力扶持发展农牧结合、规模化生态养猪。要以发展中型规模养殖企业、建设规模小区和培育专业大户为重点,提高商品化基地建设水平。对我县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生产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资金安排中要给予重点扶持。要高度重视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环境。积极发展标准化、生态化生猪养殖基地,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除畜牧禁养区外,凡是符合生态环境功能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有配套治污设施的规模养猪场都应允许发展。对规模养猪场(小区)配套建设的粪污处理、沼气池、农牧结合管网系统等基础设施,县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六、减免生猪税费或降低税费标准
生猪养殖环节按规定不交纳任何税收。对调入我县的生猪载运车辆(包括县内外车牌照),凭调出地商贸部门签发的免费通行证和农业部门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我县境内所有公路实行免费通行。要认真清理与生猪有关的收费项目,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七、加强对生猪生产用电用水用地的支持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畜牧业用地纳入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优先安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小区),其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为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生猪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帮助解决养猪“贷款难”的问题。
九、做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工作
建立猪肉储备体系,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切实做好调入与外销生猪的运输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要增加牛羊肉、兔肉、禽肉和禽蛋供应,加强产销衔接,健全应急调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保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尤其要重点保障好、中秋、国庆、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的市场供应。
十、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和监测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屠宰和零售等环节数量和价格情况的全面监测,坚决打击私屠滥宰,严禁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
十一、对城镇低保对象发放补贴
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发放动态物价补贴的措施,确保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降低。
十二、加强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宣传引导
认真落实“菜篮子”工作县长负责制,取消各种不合理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及时解决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加强产销区协作,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及时地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