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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规范化建设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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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规范化建设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委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浙委〔20*〕1号)和省综治委、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政法工作“两所一庭”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不可代替的作用,现就我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性质和职能

镇乡、街道司法所是基层综治政法组织,是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司法所实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司法局双重管理体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

司法所的办公用房、设备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在县司法局的)工资、岗位津贴由司法局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由镇乡、街道统一安排,应享受所在镇乡、街道同级行政干部同等待遇。

司法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协助基层政府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负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台文件的审查、涉法事务处理等法制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工作。

二、司法所人员配备和条件

根据我县实际,司法所分直管司法所和混合司法所两种模式。基层司法所人员,直管所由司法特派员组成,混合所由司法特派员和司法助理员组成。中心集镇、三个街道司法所人员为3--5名(含司法特派员),其他乡镇司法所人员为3名(含司法特派员)。

司法所所长原则上在司法特派员中挑选,也可由综治中心副职兼任,由司法局征求镇乡、街道党(工)委意见报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发文任免。所长享受镇乡、街道中层正职待遇。司法所组成人员由镇乡、街道与县司法局协商确定。设立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员,由司法特派员兼任,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文任命。

司法所人员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业务熟悉,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各镇乡、街道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973号)文件要求,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改善司法所的业务用房和技术装备,确保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要主动关心司法所建设,对司法所经费开支、办公设施、装备添置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司法所人数尚末达到要求的镇乡、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到位,力争在10月底前全面达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加强业务指导。司法所担负着一线维稳重任,工作难度大,新领域多,政策性强,县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所行政各项业务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发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指导和帮助司法所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廉政机制,落实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