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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建筑节能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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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建筑节能发展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强化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绍兴市节能减排工作行动纲要》(绍政发[20*]4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提高建筑性能为目标。坚持新建建筑节能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重的方针,新建建筑必须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实际,分阶段提出工作目标:

(一)20*年度

按节能50%的标准设计施工。

1、新建公共建筑设计、图审达到98%,施工、验收达到70%;

2、新建住宅设计、图审达到80%,施工、验收达到65%;

3、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

(二)20*、2009年度

按节能50%的标准设计施工。

1、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设计、图审达到98%,施工、验收达到85%;

2、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

(三)2010年度

按节能65%的标准设计施工。

1、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保持20*、2009年度水平;

2、新建公共建筑设计、图审达到90%;新建住宅设计、图审达到60%,施工验收达到50%;

3、未达到节能65%标准的,必须符合节能50%的标准。

以上比例以在建和当年竣工的单位工程为计算基数。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1、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节能进行论证,对不符合节能有关要求的,初步设计不准予通过。

2、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专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如一个图审单位在一年内二次以上出具与节能标准不符的审查合格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个人出具与节能标准不符的图审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3、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发放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要作出处理。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在竣工验收时出具节能专项评估意见,对未通过节能专项评估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擅自通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处理。

5、备案机构,对未通过竣工节能专项评估的工程,不准予以备案,擅自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6、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有关规定委托项目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和随意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凡违反建筑节能规范、标准、规定的,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7、设计单位,应依据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对违反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一年内二次以上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偷工减料,降低节能性能,确需要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方可施工。如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一年内二次以上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9、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进行监理检查,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一年内二次以上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10、经贸部门应编制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淘汰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政区域资源现状,按照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编制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淘汰目录,引导建筑建材产品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使用。

11、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统一认定制度。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属于推广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市相关工作机构认定后,可以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

(二)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力度。

1、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严重违规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2、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考核建筑节能工作。应对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按设计、图审、施工现场等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评价,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抄告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