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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23号)和《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绍兴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20*]87号),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旅游经济,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路,明确旅游业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长三角旅游休闲基地和风景旅游新城的要求,以打造“天姥山文化”品牌为重点,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优势,扩大旅游产业规模,完善现代旅游设施,提升配套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实现*旅游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实现旅游总收入30亿元,基本?完善、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服务优良、开放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区域旅游强县和长三角旅游休闲基地。
二、统筹协调,完善旅游规划与管理工作
3、完善旅游发展规划,把旅游发展规划作为重点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完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以“天姥山文化”为品牌的“一核二线三区”的旅游发展布局,即以大佛寺景区为核心,积极实施东线与西线战略,形成十里潜溪近郊休闲区,穿岩十九峰山水景观区与天姥山——沃洲湖文化区。规划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农家乐等休闲农业旅游。主动与周边区域对接,即东接宁波,南连温台,北接沪杭,西连金衢,形成大旅游格局。
4、加强规划的协调。旅游规划要加强与“十一五”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文化、商贸等产业规划衔接,统筹考虑旅游发展需要,强化旅游功能,确保各类旅游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突破休闲设施、购物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完成两条特色旅游商品街的建设,建设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5、强化旅游规划管理。以规划为依据,加快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提高旅游项目的开发水平,凡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发,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开发步伐
6、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年到2010年的四年,县政府安排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的旅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补助、全县旅游形象宣传、客源市场的开拓和旅游企业上档次、创品牌的奖励,以及重大项目的贴息补助。
7、实施对旅游企业奖励政策。经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奖励:①对进入年度全省100强的旅行社当年奖励5万元,进入全市10强的旅行社当年奖励2万元,对新创办的国际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②对新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5万元、新评定的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万元、新评定的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3万元;③对被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的旅游区分别奖励20万、10万和5万元(政府性投资的旅游区除外);④对研制、开发旅游商品取得良好反响和实际成效的给予一定奖励;⑤对本地旅行社承接县外团队达到2500人以上的前3名且年增长在15%以上的旅行社,年终一次性分别给予1-3万元不等的奖励;承组到本县团队达到前5名且年送客人次达1000人以上的外地旅行社,年终一次性分别给予3千元、6千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励;⑥对一次引进人数在200人以上商务会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财政、旅游部门确认,按每人每天5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⑦对被评为省级农家乐特色示范村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市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5千元奖励。
8、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以租赁、合伙经营等形式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200万以上的民营旅游项目,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投资额2%的贷款贴息,其中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投资额3%贴息。
9、新办旅游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年。旅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合力兴旅,加快旅游业发展
10、鼓励发展旅游特色街(区)和休闲农业旅游,对在县政府命名的旅游商业特色街(区)设立符合要求的专卖店、特色店以及被省、市确定为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点、示范点的经营户,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20万元以上(含)的,按其投入的2%给予补助,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第1年工商管理费全免,第2-3年给予50%减免。
11、休闲农业旅游项目用电享受农业用电待遇,对优秀生态休闲农业项目进行星级评估,对被评为旅游A级和AA级的休闲农业旅游企业,分别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优惠。
12、加大扶持,保障旅游建设用地。
⑴对经营性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和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缴纳。各经济主体兼并各类旅游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利用国有荒山、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投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50年的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金。
⑵县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休闲农业项目或成片绿化用地,经批准允许其不搞基本建设的部分土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由土地使用者以农用地租赁方式提供使用;②旅游项目(可含宾馆、饭店、商店)和绿化用地,经批准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开发,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依法办理农转用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③对成片的旅游休闲度假开发区地,在做好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实行公开招商,择优选择投资者。
⑶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旅游用地需求,在每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至少要有10%的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旅游开发用地,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景区(点)旅游开发项目,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⑷对已列入今后5年开发的重点风景区(点)的项目,国土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控制,以确保旅游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的及时落实。风景旅游区因开发需要移民的,移民点的居住用地,国土部门要及时解决,确保顺利移民。
⑸在风景旅游区内,通过土地整理所产生的用地指标追加列入当年旅游用地指标。风景旅游区内的土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净出让金部分,经县政府同意,可以纳入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加快旅游资源开发。
13、优先发展旅游交通。
⑴交通部门要认真编制旅游交通规划,把旅游交通线路、交通建设纳入全市交通建设计划,摆在优先位置,按旅游发展规划,及时安排旅游运行线路与车辆的审批。
⑵要积极扶持旅游车辆更新,增加旅游场站设施,在旅游旺季,自备车及其它客运线路调用的车辆经交通部门同意后,可运作旅游车。
⑶在淡季或车辆检修时,旅行客车按照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业,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要在通向重点旅游区(点)的主要道路上设置旅游区(点)指示牌,并纳入道路建设规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14、本县旅游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核(批)中,实施下列规费优惠政策:
⑴免缴建筑噪音费;
⑵开发旅游项目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部分,优先用于旅游项目绿化造林和恢复植被;
⑶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上限执行;
⑷白蚁防治费、气象防雷费、定桩放样费等减半收费;
⑸星级宾馆、饭店用水、电、气实行与工业同价,减半收取电话中继线服务费;
⑹城建配套费景区内自行配套,非景区内减半收取,水土保持费全额返还。
15、逐步把相关公务接待推向市场,探索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企业公务接待。
16、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深化对旅游标准化建设的认识,按照规范化要求,运作旅游产品的开发、质量、运营营销管理。成立旅游质监所(旅游监察大队),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旅游管理标准、旅游服务标准、旅游规范用语标准等的监督,提升我县旅游的整体素质。
17、加强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对旅游业信贷实行倾斜。要优先安排贷款,实施对旅游项目的信贷优惠政策。
五、深化改革,创新旅游经营机制
18、完善旅游投入机制。按照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竞争性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建设,稳步推进旅游投资多元化。重点策划和推出一批优势旅游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大财团,参与我县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
19、重视改善生态旅游环境。把环境保护和发展旅游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严禁在旅游区(点)从事环境污染、破坏景观和有碍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旅游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生态旅游区建设,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旅游区工作的指导,制订出台农业观光休闲旅游区(点)行业规范。
20、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宣传的机会,大力推介我县旅游,形成全社会参与旅游宣传促销的强大合力,努力打响“天姥文化”旅游品牌,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1、加大旅游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为旅游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要培养和引进一批中高级旅游策划、开发和管理人才,给引进的旅游人才、外来投资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在购置物业和子女就学上给予照顾。
22、努力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大力培育发展旅游市场,清理、整顿、规范涉及旅游企业的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旅游企业执行的各级各类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实施统一检查,防止干扰正常的经营程序。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建立旅游质量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毁约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发展环境。
23、激励乡镇、部门与各旅游企业的扶旅兴旅工作,将兴旅、扶旅作为各乡镇、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度评选优秀旅游乡镇、旅游工作先进部门(单位)和优秀旅游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4、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旅游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
25、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