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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深化住房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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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深化住房改革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解决职工自住住房能力,提高居住水平。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

(五)我县自*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各单位可以对无房或购买过公有住房、参加过集资建房(以下统称“实物分房”),但面积未达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房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77号)规定标准的正式在职人员及离休、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六)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已享受过实物分房,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享受标准的,夫妻双方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享受标准的,可按各自职务职称补差。

(七)凡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应认定为集资建房:

1、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计委、计经委)批准的立项文件中已明确为集资建房的;

2、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县房改办审核批准出售的集资建造的住房;

3、在外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且房屋所有权为本人或配偶的;

4、其它应当认定为集资建房的。

(八)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住房补贴种类与标准

(九)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以下统称“住房补贴”)。

1、对*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单位除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比例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再按规定给予本人工资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累计最高限额为下款无房职工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2、对*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参加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2×3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

本县用于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补贴比例为35%。

3、对*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参加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计算办法为:

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年底前的工龄。

本县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700元/㎡。

(十)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含阳台)控制标准按浙政办发[*]177号文件规定确定,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县(市)、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地(市)级干部(含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管理与发放方式

(十一)审批程序:

建立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的管理制度。

(十二)发放步骤:

1、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核定、单位挂帐、分步到位”的办法,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作为应发住房补贴挂帐。20*年底以前离休、退休人员及*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在20*年至2009年三年内分步发放到位。

20*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在2010年底内发放到位。

2、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核定、单位挂帐、按月发放、分步到位、额满即止”的办法,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作为应发住房补贴挂帐。从2011年1月1日起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分五年到位。

(十三)在职人员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因离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从办结有关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情况记入本人住房档案。

在职人员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调动工作,其住房档案随同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入新的工作单位,由新的工作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十四)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个人住房补贴主要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缺口部分按照财政供养渠道,根据单位财务状况确定财政补助额度。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年度预算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同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六、继续推进和完善公有住房改革

(十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精神,要继续推进公有住宅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有住宅租金水平。

(十六)对现仍为有限产权和部分产权的住宅,均应按照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或集资建房成本价补交差价转为完全产权后,再核发住房补贴。

七、加强和完善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十七)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统一纳入个人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十八)县房改办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十九)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工无房或已经购买公有住宅或集资建房的情况,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发放对象、核定发放补贴人数和发放额。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单位的住房补贴实施工作。

(二十一)各单位在实行住房补贴之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将已享受实物分房或已享受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二十二)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补贴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九、其他

(二十三)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中离休人员的待遇发放住房补贴,经所在企业统一审定,报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由企业在单位售房款、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确实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各类住房补贴政策、房租补贴政策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已经享受的住房补贴,各单位在核定住房补贴额时一律予以抵扣。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