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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我县城乡建设正沿着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调控作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及我县城乡建设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二、范围职责
(五)城乡规划管理的范围为县行政辖区,涉及面积1213平方公里,重点为中心城区和乡镇规划区。
(六)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县人民政府协调、审定城乡规划中的重大事项。
(七)县规划局是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置直属派出机构,以强化规划管理。
三、规划编制
(八)建立城乡规划新体系:城乡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规划相协调,形成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新体系。以《县域总体规划》为核心,加强以下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
1、县域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乡镇和村庄规划;
3、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水资源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九)建立城乡规划分级编制机制
1、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县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2、县规划局负责编制的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3、县规划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规划: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县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
4、县风景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5、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的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街道所属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四、规划审批
(十)建立城乡规划分级审批机制
1、县域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经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2、县人民政府审批以下规划:
(1)县域分区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县域范围内各类专项规划;
(3)县域范围内重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
(4)中心城区重要地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5)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6)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五、建设项目审批
(十一)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县规划局二个层次组成。
(十二)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县域范围内总投资8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选址。
2、县域范围内各类公开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
3、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详见附件)两侧各100米、历史街区和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
4、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物流、办公等项目的选址。
5、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
6、中心镇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办公综合楼项目的选址。
7、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大项目的选址。
8、其他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提交的规划管理事项。
(十三)县规划局负责办理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审批事项,审批除上报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以外的日常规划管理事项。
(十四)为简化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环节,规范审定程序,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办公楼、综合楼、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办理行政许可。
2、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规划局组织论证、审定后办理行政许可。
(十五)镇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镇乡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由县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后办理行政许可。
(2)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审定后行政许可。
(十六)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业主负责邀请2家以上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进行方案优选。
(十七)中心城区内严格控制零星工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都应选址定点在相应的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外的技术扩建项目的用地面积须从严控制。
(十八)工业园区内工业性项目符合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的,直接按程序报县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十九)中心城区内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批准,若确因客观情形变化而需调整原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
(二十)中心城区限制小地块开发或单栋住宅项目建设。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一)严格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管治空间,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十二)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二十三)加强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管。各类项目必须按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要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规划综合验收工作。建筑物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经规划综合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二十四)加大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已发生的违章建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十五)推行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多种载体,积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示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二十六)建立和加强规划效能监察。有关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