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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店面招牌设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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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店面招牌设置意见

规范城区店面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管理范围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内店面招牌的设置。

二、本意见所称的店面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立面上或利用公共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相符合的全称、简称、字号、标识的固定式招牌。

三、店面招牌的设置应办理相关手续,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规划局和县建设局联合办理,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店面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四、可设置店面招牌的建筑物其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中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及居住用地中的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五、城区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等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凡设置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内相连或相邻的店面招牌,应统一基调、统一规格和标准,做到前后一个面,上下一条线,左右相接,整齐美观,在高度、造型、规格、色彩、材质等方面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的要求。

六、店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层建筑应设置于所使用建筑底层门楣或檐口以下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立面贴墙敷设(横牌),外沿离墙体不得超过0.5米。

(二)二层以上建筑应在整幢大楼的入口处或大厅内统一设置。确需在二层以上墙面设置店面招牌的,应在外墙面留白处布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风貌。

(三)根据实际确需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的固定竖牌,固定竖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竖牌设置原则上每幢楼不超过两块,并应设置在大楼的两侧;

2.竖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檐口;

3.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竖牌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竖牌外挑距离由县规划局核定,但最大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竖牌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七、招牌设置单位须处理好四邻关系,设置店面招牌占用他人建筑物立面的,须事先征得该建筑物产权人同意。设置招牌占用公共场所的,须由县规划局事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手续。

八、凡城区重要地段的建筑物以及新建成的大型商厦、办公楼立面上的店面招牌,其设置位置、尺寸、材质、形式等需由建筑物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核验后,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审;单块店面招牌的使用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经批准的建筑物整体设置方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店面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二)损害市容市貌,破坏建筑和街巷空间风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拟设置招牌的建筑物已列入动迁范围的;

(五)利用公共场所设置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引起纠纷的;

(六)在危房上设置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符合有关城市规划要求的。

十、店面招牌设置前,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拟设置店面招牌所在位置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现状照片;

(二)店面招牌设置的设计方案,注明尺寸大小、外凸外挑、色彩、亮化、材质等内容(包括晚间亮化方案);

(三)重要地段的建筑物、新建成的大型商厦、办公楼及其他整幢建筑立面的店面招牌设置方案,需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供店面招牌设置的立面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四)店面招牌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属租赁的还应提供场地使用协议;如申请人为广告公司,需提供与要求进行外部装修业主之间的有效合同;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一、县城管执法局与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建立快速沟通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设置招牌的行为。

十二、店面招牌所有者或管理者应负责招牌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同时应配套安装亮化设施,保证亮化设施正常使用。县城管执法局对城区街道两侧店面招牌设置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店面招牌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业主限期整修、加固或拆除,确保市容整洁。

十三、本意见自之日起试行,之前已经设置的店面招牌通过使用单位申请更新和结合整治活动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