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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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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发展意见

根据省经贸委、省农办、省电力公司下发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意见和标准》(浙经贸电力〔20*〕566号)和《*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与考评验收细则(试行)》(浙经贸电力〔20*〕63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农村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农村全面进步为目标,推进“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农电发展战略,加快新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改进农村供电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建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快我县新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提高电能质量、供电能力与用电水平,提升农村电力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质量,为全面实现新农村电气化打下坚实基础。到“十一五”期末,全县农村人均年用电量较“十五”末翻一番,力争达到35*千瓦时,全县农村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405千瓦时,农副产品加工基本实现电气化,农村电网布局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采取“先易后难、分批实施”的办法。到20*年12月底前,全县通过“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达标验收,第一批要求4个镇乡(街道)通过“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的达标验收,41个村通过“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达标验收(附件四)。其余镇乡(街道)根据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随后稳步推进。

三、工作机构

(一)领导机构

建立*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农办、供电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文广新闻出版局、电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新农村电气化县、镇乡(街道)及村的创建过程中,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相关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局),成员由经贸局、农办、供电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镇乡(街道)要建立相应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协调工作小组,村要建立用电管理协调小组。

(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全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报告日常实施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与相关协调工作,并对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镇乡(街道)、村进行监督检查。

县经贸局:负责牵头制订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标准和验收实施细则,组织专家组对新农村电气化的验收,对达到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标准的村发文命名。

县农办:负责协调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衔接,协调行政村规模调整前后村名的衔接,督促成立村用电管理协调组织。

县供电局:是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主体,负责编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方案,按考评标准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县、镇乡(街道)、村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土地调整和落实。

县文广新闻出版局:配合全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广电线路的清理和整改工作。

县电信局:配合全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负责对电信线路进行清理和整改。

镇乡(街道)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辖区内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村用电管理协调小组:负责落实村电网规划、用电管理、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积极组织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任务,是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我县第一批列入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新农村电气化协调工作小组,按照“示范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新农村电气化镇乡、村的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配合电力部门编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扎实推进辖区内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新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农村电力供应。在巩固“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基础上,农村电网建设着重要在优化结构、降低能耗、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上下功夫。要抓紧实施农业生产和排灌线路改造、表后线改造、漏电保护器安装改造、农村路灯建设等工程,通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形成一个坚强、可靠、安全的农村电网。

(三)完善制度,加强农村用电管理。按照“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巩固成果、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农电管理机制。镇乡(街道)、村两级电气化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农村电网建设与管理中的问题,化解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创造和谐供用电环境,确保农村低压电网的正常管理和安全运行。要实现综合线损率控制在7%以下,低压线损率控制在11%以下,电压合格率达到97%以上,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经济、可靠的电力保障,不断提高新农村电气化水平。

(四)转变观念,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建设新农村电气化对农村电力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供电部门要在服务理念、服务机制、服务质量上实现新的转变和提高。要加强农村供电服务规范化窗口建设,加快推进农电营销信息化进程,要加大电价、电费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乱加价、乱收费。要加强农电行风建设,以服务新农村为出发点,以提升客户满意度为重点,加强对农电服务质量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考评验收工作

(一)考评办法

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分为三级:“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农村电气化镇乡”和“新农村电气化村”。

“新农村电气化县(市)”的考评,由县经贸局、农办、供电局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绍兴市经贸委、农办、电力局审核推荐,由省经贸委、农办、电力公司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的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的称号;同时,由省电力公司推荐给国家电网公司对承担其供电任务的县供电企业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示范单位”称号。

“新农村电气化镇乡”的考评,由镇乡(街道)会同县供电局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县经贸局、农办审核推荐,由绍兴市经贸委、农办、电力局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的授予“新农村电气化镇乡”称号,同时,由省电力公司确认推荐给国家电网公司,授予承担其供电任务的供电营业所“新农村电气化镇乡建设示范单位”称号。

“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考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上报,由县经贸局、农办、供电局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的授予“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

(二)考评时间

第一批“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考评工作按建设年限分别在20*年11月底和20*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新农村电气化镇乡”的考评工作按建设年限分别在20*年12月上旬和20*年12月上旬前完成;其余村、镇乡(街道)根据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在建设年的12月上旬前完成;“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考评工作争取在20*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