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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6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保障质量、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围绕建筑节能,引进和发展高品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大力建设节能建筑,积极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节能体系的性价比,通过节能建筑的建设,改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的使用舒适度。
工作目标:以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降低建筑物日常运行成本,保障节能建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持续达到节能降耗的标准为目标。
从20*年1月1日起,凡是*县规划区范围内立项(核准备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文教体卫等公共设施,必须把建筑节能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
20*年6月1日起,*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5-20*)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89-20*)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到20*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达到节能50%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落实建筑节能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面广,需各部门协调配合,为此,对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工作必须明确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查(或核准备案)和可行性研究评价时,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不实施建筑节能的项目不予立项(或核准备案),也不得列为重点工程。
(二)规划部门在规划选址审查,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无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建设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审查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内容,对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施工图不予审查通过。不按建筑节能要求建设的工程,不准施工、验收备案和销售。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材产品、设备,要严格把关,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五)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大部分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项目和节能工作的开展。优先扶持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20*年1月1日起开工建设的(以建设局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凡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经县经贸局(墙改办)核实后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在原来标准上提高10%。
(六)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增加用于节能建筑的预算投资,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发、使用节能节电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七)科技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科研和推广示范方面的工作,加强建筑节能领域科技工作的领导,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企业在建筑节能、新型建材推广应用方面开展科研和示范工作。
三、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实施和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设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于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广泛、持久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和建筑节能科普知识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建设、建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不同层次、循序渐进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典型技术示范;要收集整理与定期国内外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等信息资料。
五、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县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建设局、县经贸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建设局、县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科技局、建管局、*县高新技术园区、七星新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统一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督查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管局,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协调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