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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做好就业再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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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做好就业再就业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兴县、以城带县”战略,全面建设“平安*”,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创新各种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工作目标。20*年至20*年,全县新增城镇就业21000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6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500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3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基本实现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转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转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具体办法由县财政、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

2、鼓励企业增加岗位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养老保险12%、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2%)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五)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与上述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为止。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勤杂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自费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养老、医疗二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养老保险12%、医疗保险5%计算,实行先缴后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为止。

(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七)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八)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对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并参加养老保障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职愿望的人员,可到所在镇乡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其中对农转非并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4*0”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后未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九)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要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68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合理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镇乡、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通过聘用兼职工作人员,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十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在20*年底前,基本实现县就业服务机构与镇乡、社区及市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和劳动力动态管理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三)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要建立健全镇乡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断扩大劳动保障监督管理覆盖面,保证劳动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公共培训机构和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确定一批定点培训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十五)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县一级建立技能人才库,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职业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技能培训在就业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要探索建立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八)探索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制定失业调控预警方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十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应事前向县政府报告。

六、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二十一)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成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镇乡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新闻宣传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二十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镇乡、社区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