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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创建省科技强市工作,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29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的决定》(*市委〔20*〕16号)精神,结合兰溪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以强化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中心,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通过培育创新主体,健全创新体系,完善创新体制,优化创新环境,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及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技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公众科学素养明显提升,力争2009年通过省科技强市考核验收。
二、加大科技投入,推进科技强市创建工作
3、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整个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达到省科技强市的创建要求。
4、建立科技创新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科技创新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科技创新的奖励和补助。
5、设立创强工作经费。根据建设科技强市的工作需要,市财政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科技强市创建工作。
6、引导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分别达到年销售收入的5%和3%以上,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以上的,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
7、加快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体或依托高校院所组建的技术研发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培育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研发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和兰溪市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8、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或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每年从合作项目中,评选若干项产学研合作优秀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建立“产学研合作兰溪工作站”,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工作站的运行。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兰溪分市场”、“工科会”等科技合作途径达成的科技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支持。
9、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以骨干企业牵头建立的市级以上行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以科技服务为重点的中介机构建设,对经市科技部门确认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加强兰溪市高新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申报、技术交易、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加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兰溪科技信息网、天然药物网、科技信箱的运行和发展。
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10、大力发展高新科技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创新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兰溪市科技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各级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优先立项、科技经费给予优先安排。
11、鼓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来兰投资创业。凡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来兰创办企业并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经市科技部门审核,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12、鼓励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并经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补助5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2万元。上述新产品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再补助1万元。每年安排20万元,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够在行业中起引导推动作用的兰溪市级新产品给予一定的补助。
1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根据项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无上级资金支持的,根据项目实际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按上级科技部门要求给予支持。
14、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加强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和组织一批传统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提高传统优势产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水平。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优势特色企业通过运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改造提升。重点培育现代植物药、装备制造、新型纺织、有色金属延伸、新材料、电子信息、绿色化工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上述行业企业优先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对列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每年择优评选若干项,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5、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专利技术,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限美国、日本、欧盟)、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发明专利可以作为科技立项的依据。专利产业化成果效益显著的,可视同科技成果申报科技成果奖。对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名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优先立项,项目经费优先安排。
16、培育一批专利示范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和兰溪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17、鼓励专利成果产业化、技术标准化。设立企业专利实施奖,对引进发明专利或自主专利技术形成产业化,首次实现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根据专利类型、经济效益、行业引导作用等,每年择优选择若干项,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给予适当补助。
1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社会专利意识。把获得发明专利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评奖及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受到侵权,被侵权企业依法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应对并胜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19、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壮大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继续增加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星火计划项目的支持,对列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
20、鼓励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系统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视项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21、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支持企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高新技术人才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在充分用好本地人才和现有人才的基础上,广开招才引智渠道,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国外留学回国人才,培养引进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新领军人物开展科技攻关活动。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引进博士后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企业聘请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或技术入股。开展评选市“十佳科技人员”活动,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重视科技资金管理
22、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向市科技局、经贸局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兰溪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汇总。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给予奖励和补助。
十、切实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23、加强领导。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不放松。镇乡、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发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镇乡、街道科技队伍建设,重视科技队伍作用的发挥。根据镇乡、街道、有关部门科技创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比。
24、强化宣传。市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相关政策的宣传,实施业务知识辅导。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科技政策,积极实施自主创新工程,为企业科技研发、科技合作、科技服务、科技创业做好服务,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对在科技强市建设和争创科技型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