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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产品开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新产品开发,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金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鼓励、支持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优强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市级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与市经贸局联合认定,省级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以省科技厅和省经贸委认定为准。
2、要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销售收入的5%及3%以上,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以上,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1、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及专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及各类科研计划、技术性贸易壁垒攻关项目、重点产品质量赶超计划项目等)。对列入上述项目无上级资金补助的,根据项目实际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补助5-20万元,省级项目补助2-5万元。
2、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补助5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2万元。上述新产品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再补助1万元。
3、重点培育现代植物药、新型纺织、新材料、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延伸、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上述行业企业优先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等。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年组织5-10项传统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每项给予5-1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积极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及金华工科会签约项目。每年从工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协作项目中,评选5-10项产学研合作优秀项目,每项按合同实际付款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产学研合作开发并列入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视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给予补助。以上单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积极支持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专利技术。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限美国、日本、欧盟)、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引进发明专利或自主专利技术(除外观设计)形成产业化,首次实现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建立优势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鼓励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以骨干企业牵头建立的市级以上行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区域行业检测中心和以行业科技服务为重点的中介机构建设,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九、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向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给予奖励和补助。
十一、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完善科技考核指标体系。市科技局、市经贸局要加强对镇乡、街道、开发区自主创新项目的相关政策宣传及申报工作,实施业务知识辅导。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积极实施自主创新工程,为企业科技研发、科技合作、科技服务、科技创业做好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科技政策,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
十二、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重复)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