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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卫生强市”建设进程,不断提高公共卫生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4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市为主,市、镇乡(街道)、村分级负责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镇乡(街道)、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市、镇乡(街道)两级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深入开展农村公共卫生示范镇乡(街道)创建活动,全面推进镇乡(街道)卫生院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化和农民健康工程的实施。到2010年,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完善和加强,镇乡(街道)级卫生院全部达到*市标准化要求,村级卫生机构布局建设更加科学规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使全市人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2、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3、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协调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4、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活动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净化城乡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全民健康意识。
5、改进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力度,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群众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社区)、大病及时救治。
6、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过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系统,掌握辖区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孕产妇等基本情况,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落实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网络
按照“整合资源、科学分工、合理布局、规范服务”的要求,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镇乡(街道)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镇乡(街道)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网络。市卫生局设立负责公共卫生工作的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指导全市公共卫生工作。
1、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业务和指导中心,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健康宣传教育等任务以及对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2、镇乡(街道)级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市卫生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要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公共卫生科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镇乡(街道)卫生院分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是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单位,主要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接受镇乡(街道)级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卫生院分院要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已实行改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人口在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原则上要设立一个卫生室,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可几个村联合办一个卫生室,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4、城区原则上按照每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1.5-2万居民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通过对政府举办的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生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改善医疗机构条件
按照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以及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多方投入的原则,努力改善市、镇乡(街道)、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
1、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升级目标,逐步改善医疗卫生设施,努力满足城乡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加快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是一个具有综合功能的公共卫生机构,争取20*年动工兴建,20*年投入使用。
2、镇乡(街道)级卫生院。集中力量在每个镇乡(街道)办好一所镇乡(街道)级卫生院。今后几年,要把镇乡(街道)级卫生院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改造提升的重点,通过努力,镇乡(街道)级卫生院基本达到用地面积10亩以上,基本医疗用房在1500平方米以上,基本装备由“老三件”(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向“新六件”(生化分析仪、心电图、X光机、B超、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转换,改善卫生设施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中心镇、街道卫生院应根据区域的辐射能力需要,按照省“200强”卫生院的建设标准,进行重点装备和建设。
3、分院、村卫生室。加快对镇乡(街道)卫生院分院、村卫生室的危旧房屋和就医环境的改造,使其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
4、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功能和承担的任务,配置必要的医疗卫生条件,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配备公共卫生人员
1、疾病预防、妇幼保健人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按全市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市妇幼保健院人员编制按全市人口一万五千分之一的比例配备。镇乡(街道)公共卫生人员按不少于辖区总人口的万分之二标准配备,对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偏远镇乡可酌情增加配备比例。
2、卫生监督人员。市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按辖区每万常住人口配备0.6-1名的标准核定。按照建立城乡一体化卫生监督体系的要求,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到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每2-4个镇乡(街道)或6-12万人口设置一个卫生监督分所,每个卫生监督分所配备的卫生监督员不少于4人,执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四)规范镇乡(街道)卫生院、分院科室设置,提高卫技人员比例
为满足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需求,镇乡(街道)级卫生院一般要设置公共卫生科、急诊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口腔科、注射室、化验室、放射科、全科(社区)医疗科等科室,大专及以上学历卫技人员占全院职工的比例不低于30%;卫生院分院一般要设置公共卫生科、全科(社区)医疗科、内儿科、注射室等科室,大专及以上学历卫技人员占全院职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以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为重点,加强直接面向群众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农民健康工程是指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为重点,旨在改善农村卫生状况,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加快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争取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基本适应我市实现小康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
1、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市、镇乡(街道)两级经办机构建设,做到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三落实”;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基金标准,增强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参合农民预期受益机制,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改进合作医疗基金征缴办法,降低运行成本;建立信息化处置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通过努力,进一步增强农民参合积极性,提高农民参合率。
2、实行农民免费体检。为切实保障农民健康,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政府负责提供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为保证健康体检经常性开展,镇乡(街道)卫生院应成立农民健康体检中心。健康体检要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并做好健康档案与连续服务工作。对技术力量尚不具备的卫生院采取镇乡(街道)级卫生院对口支援的方式组织落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3、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和补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全面推行社区医生(护士)责任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按照一名责任医生服务1000-2000人的标准配备责任医生。通过巡诊、电话预约和急诊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
保证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推进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建立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及医院的合理分工协作关系。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县)级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市(县)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三)提高队伍素质,加快卫生改革,创新公共卫生服务模式
1、切实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服务队伍素质。制定专业服务人员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加强专业服务人员的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规范化培训,重点培养一支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为骨干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公共卫生专业服务队伍。今后三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的培训工作补助。到2010年全市公共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率达到85%以上,乡村医生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率达到90%以上。继续落实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2、加快医疗卫生改革。深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改革用人制度,逐步打破全民、集体所有制等身份界限,畅通人员进出渠道,逐步推行人事制、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分配制度,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深化和规范以岗位工资制为基础的绩效工资制,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聘院长,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式,选择素质好、善管理、懂经营的中青年优秀人才担任院长,并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的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继续探索医疗卫生机构产权制度、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一个镇乡(街道)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的前提下,继续进行卫生院分院的改造、整合、改制等形式的改革。
3、转变公共卫生服务模式。镇乡(街道)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在明确服务范围的基础上,加快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从坐等病人转为主动上门服务,从单纯的为病人诊治转向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积极落实公共卫生经济政策
1、落实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财政分别建立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健康体检、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从20*年起,农民健康体检专项经费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三大类12个项目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设立;逐步创造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标准,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
2、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财政要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卫生事业费支出比例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步达到5%以上。卫生投入要向农村倾斜。从今年开始,到2010年前,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镇乡(街道)级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镇乡(街道)级卫生院在改扩建过程中涉及有关规费参照教育项目标准执行。逐步落实镇乡(街道)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按中央和省规定的由财政安排的镇乡(街道)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用于支持镇乡(街道)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
3、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市财政投入的农民健康体检和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得冲抵市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并按考核评估结果核拨专项补助资金。
五、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
1、健全组织网络。市政府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各镇乡(街道)要建立相应组织,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公共卫生工作,并在镇乡(街道)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具体从事日常公共卫生工作。
2、强化工作责任。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和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卫生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公共卫生示范镇乡(街道)创建活动为抓手,以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为重点,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
3、加强督查考核。全面落实公共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市政府每年对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公共卫生管理职责、服务模式转变和直接面向群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并将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使全市人民真正享受到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