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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统计教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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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统计教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有效提升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镇乡、街道、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充实统计工作力量,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开展统计工作的必需经费,大型普查、抽样调查、重点专项调查和各类统计监测评价等统计工作应由市、镇乡财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必要的保障。

二、健全机构,有效提高统计基础的稳固性

(一)在镇乡、街道综合办公室内设置统计岗位,综合办公室作为镇乡、街道的统计责任科室,要承担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以及各级政府交办的涉及一、二、三产业和社情民意等各种调查项目的组织协调等工作。镇乡、街道要对其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建设,要确保完成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调查任务,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建立全额拨款的普查中心和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66号)要求,今年我市要设立*市普查中心和*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以确保按时完成国家周期性普查的各项任务,做好“平安*”调查工作,充分发挥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在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设立*经济开发区统计机构(统计科)。经济开发区既是今后*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点,也是规模企业的集聚地,更是统计工作的主阵地,为切实加强统计工作,在*经济开发区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相关的统计人员,经济开发区统计机构要建立全面统计网络,具体负责好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各项统计工作。

(四)完善村(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计队伍。社区、村(居)委会根据需要,协助统计部门收集和报送统计资料。机关、事业、企业等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统计业务需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住宿餐饮企业和有资质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必须配备相对稳定的统计人员。

三、建立制度,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

(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步推行“在地统计”制度,建立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内容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常住人口等方面的统计制度。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重要原材料、水资源消耗和土地使用、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统计监测。

(二)建立健全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统计监测制度,并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公安部门要建立常住人口和城镇人口统计制度;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落实专门统计人员,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建立上下统一的统计制度,提供相应保障措施,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

(三)建立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服务业调查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编办、民政等部门要为尽快建立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全貌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提供相关资料,为建立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业、信息服务业、文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重要发展行业的定期统计监测制度提供保证。

(四)建立与完善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资质以外建筑业和人口统计等抽样调查制度。根据《统计法》第十条“统计调查应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和金政发[20*]66号文件精神,从20*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建立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资质以外建筑业和人口统计等抽样调查制度。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要给开展经常性抽样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在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服务的同时,要强化统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职能。加强统计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及时向社会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消费行为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统计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整合资源,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分工,又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整体、协力、互补、共享”局面。统计局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作和管理,建立完善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搜集部门行业基本统计信息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切实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有关统计、会计和与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资料。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做好部门调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单位的负担,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市统计局审批,调查对象属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市统计局备案。

五、统筹安排,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政府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列入本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资金,加快建设,提高应用能力。加快镇乡联网、企业统计直报网络、统计数据在线处理和统计综合数据库建设,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在全市建成一个以市、镇乡两级政府部门为主干,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覆盖政府部门、镇乡、街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的建筑房地产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中心。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各镇乡、街道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的建筑房地产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统计岗位配备专用计算机及打印机,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

六、依法统计,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加大统计普法教育力度。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建设氛围,促使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资料,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制度,持之以恒地抓好统计执法工作。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统计、法制、监察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统计执法制度,将统计执法检查与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设立统计执法情况数据库,实行信用考核。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切实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着力加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和审核评估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主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四)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要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凡是镇乡、街道目标管理考核涉及的统计指标,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统计队伍

统计、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稳定中不断加强。要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在职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统计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统计文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表彰先进人物与事迹,进一步唱响“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