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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强工兴市”战略,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和就业再就业长效帮扶机制。
(三)主要目标:20*年至20*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21000人;组织6000名城镇失业人员、24000名农村劳动力接受就业培训;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市性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加快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2、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实施“强工兴市”战略,加快经济开发区及梅江、游埠、马涧、女埠四个工业园建设,提高就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3、大力开发服务业和社区就业岗位。在镇乡、街道设立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发社区文化、就医、抚老、健身、配送、饮食等便民服务项目岗位和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利民公益性岗位,开展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4、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
5、继续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各类人员通过来料加工、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等形式实现就业。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下列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2、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制的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已核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问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本人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经物业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它个体经营的,可凭规划、建设、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核批的临时商业用房和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额度给予贷款。对利用上述二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对于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和跨地区实现就业的给予补助。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养殖业、种植业、合伙经营的凭相关材料)给予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的,凭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500元的就业补贴。
对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给予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认定表和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20*年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6%、医疗保险缴费工资2%,以后年份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8%、医疗保险缴费工资2%。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月均收入达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折算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月数。
3、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已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均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已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招一名2万元额度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空岗报告的,按每招一名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给予重点提供以下援助和政策扶持:
1、政府、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同时按每吸纳1名500元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计算。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底前已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由本人负担。
4、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交纳养老、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申报就业,经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20*年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8%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2%,以后年份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10%、医疗保险缴费工资2%,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七)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对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在户籍所在地申领,税收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凭证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凭证享受。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九)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凡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十)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6个月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强镇乡、街道、开发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健全镇乡、街道、开发区、社区劳动保障组织机构,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员队伍。
(十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培养建立职业指导员队伍,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挥镇乡、街道、开发区、社区劳动保障所(室)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对上述组织和机构为本市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兰政发[20*]21号文件执行。为外来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按介绍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标准给予补贴。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录用备案、合同备案(鉴证)制度,完善空岗信息采集员队伍建设。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全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我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年底前,实现与*市劳动部门信息联网,失业保险信息与市财政地税联网,并向镇乡、街道、开发区和社区延伸,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立网上职业介绍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十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五)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促进就业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本市城乡劳动力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兰政发[20*]21号和兰政发[20*]32号文件执行。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对本市劳动者参加高级工以上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奖励。提高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标准,凡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外来务工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的,按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同等标准给予补贴。对培训费用较高、难度较大的职业(工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凡培训机修钳工、数控车床工、维修电工、锅炉工、焊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等职业(工种),培训费用超过原补助标准,在600元以内的再按其实际超过标准额的50%给予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制定失业调控工作预案,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的行业,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规范国有企业裁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要事前向市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八)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信息共享制度,发挥镇乡、街道、开发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准确掌握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
(十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大力推进“五费合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继续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市政府将继续把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等作为考核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指标。
(二十一)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把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镇乡、街道、开发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经费,同时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二)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新闻单位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并做好与已出台政策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