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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尽早让农民喝上“放心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27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29号)要求,结合兰溪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农村人口饮用水困难,实现农民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和农村安全饮用水国债项目建设为抓手,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扎实推进我市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为加速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任务
“十一五”时期,计划解决农村饮用水不安全人口28.81万人,农村饮用水安全人口比例达到100%以上。
(一)20*年实施*镇、*街道、*街道、*街道城市管网延伸工程,解决48个行政村和4个集镇的饮用水不安全人口7.39万人。其中:*镇*等11个行政村和集镇,人口2.48万人;*街道*等13个行政村和集镇,人口1万人;*街道*等8个行政村和集镇,人口1.45万人;*街道上、下街等16个行政村和集镇,人口2.46万人。
(二)20*年新建*水厂(城头水库),解决*镇双溪口等11个行政村和横溪、墩头集镇及工业园区的饮用水不安全人口2.97万人。
(三)20*年规划实施城市管网延伸的有兰江街道、灵洞乡等镇乡、街道,解决饮用水不安全行政村50个,人口5万人。
(四)20*~2010年规划实施管网延伸的有*道、*街道、*镇、*镇、*镇、*街道、*镇等镇乡、街道,解决饮用水不安全人口5.3万人。
(五)尽快开辟第二水源,新建大厦口水库,解决城乡供水与农灌用水矛盾。规划管网延伸*乡、*镇、*镇、*街道4个街道、镇乡,解决农村饮用水不安全人口5.35万人。市内老城工业与生活用水由大厦口水库供水。
(六)规划新建朱家、水亭、白沙等小型水厂,无供水水源的行政村以村为单位打深井建供水站若干处,解决饮用水不安全人口2.8万人。
三、建设标准
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联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量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分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量基本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标准;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40升;水源供水保证率≥95%。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要与城镇建设规划、城镇供水水源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与正在实施的“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相结合。充分利用我市水库资源,大力建设水库供水工程,使集中分片供水、区域联网供水、小型独立供水等多种形式相互补充。
(二)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稳步提高。优先解决饮用苦咸水、血吸虫病区饮用水困难人口,加快改善生产要素相对集聚的小城镇、中心村饮用水条件。
(三)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
(四)深化改革,建管并重,持续发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加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五、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建立受益者合理承担,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方政府适当扶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相结合,多渠道筹资建设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机制。城镇水厂向农村辐射的供水工程,以市场运作为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鼓励受益者以出资、出让的方式参股。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建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各镇乡、街道要积极配合水务部门包装项目,加大向中央、省级部门争取资金的力度。市财政从20*年开始设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市政府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补助到项目。
(二)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放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
(三)用地政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统一纳入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税费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27号)的规定,供水企业的增值税可按销售收入6%征收。自建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面向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
(五)水价政策: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制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农村供水厂(站),供水价格按工程运行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确定,不得搭收其他名目的各种收费。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领导。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把这项惠民工程抓紧抓好,市政府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
(二)凡列入上级补助的饮用水工程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制、合同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三)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发挥效益。
1、凡有列入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的镇乡、街道,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乡、街道的考核内容;
2、市政府与镇乡、街道签订责任书;
3、由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按照解决饮水安全人口确定补助资金。
(四)明确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职责。市水务部门作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发改、卫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供电、宣传、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
(五)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设施的运行机制。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明晰产权,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工程长期效益。鼓励通过拍卖,股份转让和长期承包等形式,对现有农村饮用水设施的产权与经营权进行改革,提高农村饮用水设施的使用效率。
(六)加大水源保护力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管理办法,在保护区内严格限制各项开发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有影响的旅游和水产养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