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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和谐企业创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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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和谐企业创建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7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发[20*]4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认真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创建活动遵循的原则: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要从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企业参与范围,逐步完善创建内容。

——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要坚持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平等相处、共谋发展,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注重实效,促进发展。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命名一个,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

二、基本内容

创建活动基本内容包括:

(一)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无违约现象发生;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健康。

(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四)不得非法使用童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扎实。

(七)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

(八)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及其相应的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

(九)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落实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健全和落实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企业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制定。

三、方法步骤

创建活动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归口管理部门(系统)分别实施。20*年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企业范围。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首批兰溪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并按要求择优推荐*市级和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一)组织发动(20*年8月底前完成):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自评申报(20*年12月底完成):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并对照考核评定办法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得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有关材料并附事迹材料,申报材料报兰溪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审核(20*年1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申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群众有举报的企业,要逐一调查核实。检查考核后,提交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社会公示(20*年2月底前完成):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拟评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五)通报命名(20*年3月底前结束):企业创建活动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小组分别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市级和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须在兰溪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产生。

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有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市总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系统)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声势。要在20*年8月底前,将创建活动具体方案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点:市总工会生产生活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完善长效机制。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镇乡、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创建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典型。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推荐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典型,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