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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农村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特指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4、坚持住房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救助范围
本市农业人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农村低保户)或持有效期内《*市特困群众救助证》的特困家庭,现居住于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及无房户。农村五保对象原则上进敬老院集中供养。
三、目标任务
根据镇乡、街道调查需要住房救助特困户的情况,结合*实际,计划用5年时间对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600户。
四、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与救助方法。自20*年开始,至2010年结束,原则上每年救助120户。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以修缮为主,新建、扩建和闲置房屋置换为补充。
(二)对象确定与审批程序。根据各镇乡、街道调查结果,每年由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镇乡、街道救助户数,农村住房困难户应书面提出申请及提供建设方案,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镇乡、街道审核,并在所在镇乡、街道、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实施新建住房的特困户,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应选在非耕地区域,建房用地的报批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统一到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涉及到的有关规费,除上交上级部门以外的一律予以免缴。
(三)新建标准与竣工验收。新建房的建筑面积按救助对象实际在册家庭人口数计算,1-2人之家为50平方米、3人之家为7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考虑再增加15平方米,但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竣工验收由所在镇乡、街道和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五、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措。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资金实行市、镇乡(街道)、村三级负担。市设立专项资金,20*年-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镇乡、街道要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列入镇乡、街道财政预算。有关行政村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无偿投工予以帮助,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特困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救助标准。
1、新建和扩建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2、修缮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修缮总额的8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100元,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以上救助经费补助标准,由市财政补助80%,镇乡、街道财政补助15%,村补助5%。
(三)资金使用。市级补助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的办法。项目开工后形成一定进度的拨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50%。镇乡、街道补助款按市级补助同步拨付到位。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六、组织领导
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住房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规范救助程序,并做好项目的指导、检查、督促;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把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房屋规划设计,落实施工队,帮助特困户办理相关手续,并监督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圆满完成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
七、其它事项
1、凡列入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特困户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它用途。
2、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