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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企业服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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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企业服务实施意见

本局各科室、大队、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干部大会精神,积极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环保局浙环发〔2008〕72号《关于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兰政办发〔2009〕11号《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局进一步做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加强与发改、经贸、外经贸等经济综合部门及工业园区和各乡镇、街道的联系,做到有招商等建设项目主动提前介入。对需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沟通,帮助企业缩短审批时限。要关心重点技改项目和重点工程,主动把握好重大项目建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等问题。

对国务院、省政府扩大内需“十项措施”支持的项目和拟申请上级资金的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做到即报即办。支持企业绿色信贷,对涉及企业贷款的“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办理,在企业保证环保措施无重大问题的前提下,明确企业下步整改要求和时限后,予以及时办理。

完善建设项目环评会审制度,尽早批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目前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已完成环评的整体建设项目中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予以适当简化。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进一步缩短项目环评审批时间,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2个工作日内办结,环保“三同时”等验收监测时间由45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向企业做出解释,书面说明不予审批的原因和理由。同时依照市委要求及早落实非行政许可项目进中心等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行为,寓服务于监管之中。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权量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类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督促其限期整改。在线监控系统中发现企业超标行为的,先书面警告,并帮助企业查明原因,多次警告不整改的,再给予处罚。除“两高”企业外,对于因污染治理技术原因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慎用停产整治的措施。对受到处罚的企业,帮助企业查明原因、分析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对限期治理整改到位的,及时组织验收,使其尽快恢复生产。

对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银行信贷限制后已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帮助恢复环境信用。企业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需出具环保信用证明的项目,若无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办理。

对偷排直排、屡查屡犯的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进一步降低环保收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经营生产调减企业,及时根据实际减少的排污量核定下调企业的排污费缴纳数额。降低建设项目环评、监测等业务收费,在兰开展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统一按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对困难企业、畜禽养殖、屠宰企业、生态农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与

省、*市环保部门的沟通力度,提前了解上级环保资金的投向。指导企业做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效益显著等工程项目材料申报,积极申报中央、省级等环保专项资金。实行环保补助资金与污染减排项目挂钩制度,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污染减排、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积极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争取国债资金。对争取国债资金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并积极做好协调服务。

执行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充分发挥排污费的最大作用,重点用于区域、流域的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源的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五、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服务指导工作

开展“环保服务月”活动,组织环保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邀请专家把脉,帮助企业解决环保治理的技术难题。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供培训、指导和服务,为新建、技改企业选好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