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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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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45号)中“千亿惠民安康”工程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8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金政办发〔20*〕9号)、《*省社会福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9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星光老年之家为网点,建立和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服务方式相互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开放、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大力扶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探索构建能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服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明确目标,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体系

1、科学规划,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时,将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和社区福利服务综合设施等养老机构建设优先纳入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认真贯彻和组织实施省政府提出“千亿惠民安康”工程,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床位,实现老有所养。到2012年底:①以市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总床位由现在2435张增加到4000张;②市区街道建立1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中心;③社区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④依托现有的敬老院设施资源,在镇乡改扩建一处可集中供养、社会养老、康复、照料、娱乐、健身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福利中心;⑤到2010年底建立农村星光老年之家100家。

2、全面推进,实现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坚持以社区为依托,遵循就近方便原则,围绕老年人的需求,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参与经营社区养老项目,重点为社会高龄、空巢、困难和需要护理老人提供日托、配送餐、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心理慰籍,家政服务及临终关怀为主的服务。加大对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探索实行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点信誉星级评定制度,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3、面向农村,大力推进“星光老年之家”建设。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和老年活动室等现有场所,进行改扩建,三年内建成100家农村“星光老年之家”。逐步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和居家养老工作,探索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

4、加大投入,确保养老事业的财政支持。要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建立长效的政府资助和补贴机制。市财政每年根据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求安排一定的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建设等补助。其中20万元专项为重点保障服务对象提供“福利服务券”的政府基金

三、落实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供地优先制。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由公共财政建设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本行政村集体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和改变土地用途。

2、规费减免制。建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贸部门对新型墙体基金先征后退;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给予政策倾斜;林业部门优惠收取森林植被保护费。

3、税费优惠制。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市慈善总会和民政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4、项目扶持制。⑴发改部门对建造福利性、非营利性、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审批和核准;⑵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60张以上,总投资100万以上,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达到消防、卫生标准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所最多补助20万元;⑶现已营运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年内新增床位20张以上,或一次改(扩)建投入建设资金2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实际投入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⑷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养老服务机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⑸镇乡、街道敬老院在保证五保户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剩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收养社会老人每张床位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元;⑹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每年给予补助1-2万元。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齐全,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机构建设经费8-10万元,服务中心运营第二年起,市政财每年给予补助机构营运维护费2-3万元;⑺农村星光老年之家,经市民政部局和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

同时,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5、服务补贴制。建立“福利服务券”制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贴。⑴对承担城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任务的镇乡、街道敬老院,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由民政部门核定的人数,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列入市财政预算进行补贴;⑵对福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公益岗,每个服务中心核定工作人员2人,每人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市财政补贴;⑶对政府重点保障的服务对象和特殊困难老人,按照特殊人群优先,独居、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由社区提出初步意见,经街道审查后报民政局批准。政府补贴分两种对象,第一种是政府全额购买服务的对象,其标准每户每月120元的服务补贴;第二种是减半购买服务的对象,其标准每户每月60元。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

6、收费市场制。除政府投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椐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及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民政、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收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人数达到该机构收养总人数40%以上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7、培训免费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养老服务志愿队伍,经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的,由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实补助。

8、社会参与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各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管理、财务公开、确保开支合理。积极发挥慈善总会在养老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发改、建设、经贸、人防、水务、卫生、人事劳动、林业、供电、广电、电信、慈善总会、工商、残联、公安、司法、法院、总工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

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强化业务指导、改进服务方式,全面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负责受理社会对养老服务机构投诉、举报的查处;负责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年检、年审;建立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依法监管制度,确保依法规范经营。

财政部门要落实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有关经费。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卫生部门要配合养老服务工作,设立便捷、优质、优惠的服务设施和项目,指导社区卫生机构开展为老年人服务工作。老龄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开展为老服务,调查了解老年人口现状及发展、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各新闻单位要搞好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司法、工商、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有关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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